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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真伪难辨?以“举证责任”破局,实现双补偿
发布时间:2025-10-28 09:48:32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解除时间及经济补偿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本案是房地产经纪行业劳动争议的典型样本,反映了劳动关系认定、经济补偿计算及仲裁诉讼衔接中的常见问题。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保护劳动者权益”与“规范企业用工”的平衡。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于2017年4月入职原审被告房地产公司。2021年7月21日,原审原告以公司单方调岗降薪、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7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原审原告已入职其他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焦点问题
 
1.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
2.2021年7月工资是否应由公司支付
3.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黄洲律师代理原审原告全程参与诉讼,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一审到二审,融创律所团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原审被告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焦点,深入梳理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入职登记表等关键证据,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2020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及“入职新公司”的主张。面对公司二审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请假条等新证据,黄洲律师当庭质证,强调社保持续缴纳、工作地点未变等事实,论证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并巧妙援引相关规定,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离职原因不明视为协商解除”的裁判规则,最终促成法院维持原判,确认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并判令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整个诉讼过程,融创律所展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实务作风,以证据为基石、以法律为准绳,为邓成云赢得了公正判决,彰显了律所“客户至上、专业担当”的服务理念。
 
 
【判决解析:关键法律问题深度解读】
 
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社保缴纳与实际工作是核心依据
● 事实依据:
○ 邓X社保由X房地产公司缴纳至2020年12月;
○ 工作地点、岗位未变更,虽签署《入职登记表》但未实际入职新公司。
● 法律逻辑:
○ 《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法院认定:社保缴纳记录与实际工作状态优先于单方主张。X公司主张2020年8月解除,但持续缴纳社保至2020年12月,且未举证实际终止用工,故其主张不成立。

2. 经济补偿金的裁判规则——离职原因不明时的“推定协商解除”
● 争议解决路径:
○ 双方均无法举证离职原因(员工主张“调岗降薪”,公司主张“入职新公司”)。
○ 法院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6条第2款:
● 补偿计算:
○ 邓X工作年限:2017年4月—2021年7月(4.5年);
○ 月工资标准:4,800元;
○ 补偿金额:4,800元 × 4.5个月 = 21,600元(《劳动合同法》第47条)。

3. 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与诉讼策略警示
● 关键细节:
○ 仲裁裁决(成武劳人仲案〔2021〕1350号)已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工资支付,X公司未起诉,视为认可。
○ 二审法院强调: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未起诉,诉讼中又提出相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实务启示:
○ 仲裁阶段应全面评估风险,及时起诉或应诉,避免丧失救济权利。

4. 关联公司用工混同的风险提示
● 案件细节:
○ 公司主张邓X已入职“XX公司”,但未能证明两家公司独立性(如工资发放、审批流程存在混同)。
● 法律风险:
○ 若关联公司间用工管理不规范,法院可能认定原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原单位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1.确认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
2.公司支付原审原告2021年7月工资3,660.18元;
3.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600元(4.5个月工资)。
 
 
【法律适用】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四川省高院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风险提示】
 
● 保留证据:工资条、社保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
● 离职原因举证:若公司调岗降薪,需收集通知、沟通记录;
● 及时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避免超期失权。
 
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中,事实认定与举证责任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劳动者也应注重证据留存。融创律所将继续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专业、精准的劳动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