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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0万到2.4万,开庭逾十小时,成功为当事人减损逾57万
发布时间:2025-11-19 10:07:41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维系双方权益的“契约纽带”,但一旦履约过程中出现分歧,这份“纽带”便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在一起标的额近60万元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历经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庭审较量,最终助当事人成功减损57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利益。我们用专业,为客户的经营成果保驾护航。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按被告公司图纸生产炉具产品。合作过程中,原告公司以“设备材料成本上涨”为由单方面上调产品价格,被告公司不予认可。后原告公司封锁仓库停止发货,双方合作陷入僵局,遂成讼。
 
(二)焦点问题
 
1.产品价格以何为准?单方调价是否构成违约?
2.订单差异与退货产品如何处理?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
3.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解除后的权益如何清算?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方,以极致的专业与责任全程护航诉讼进程。为厘清案涉产品单价、数量及履约细节,庭审从清晨持续至深夜,累计开庭时长超10小时,代理律师王安珊紧扣《合作协议》中“价格需双方确认后生产”“市场调价需协商一致”等核心条款,结合2024年9月12日双方确认的单价明细、微信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反驳原告单方调价主张,同时针对库存产品处理、样品折价、定制费认定等争议焦点,基于公平原则提出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最终推动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意见。原本原告主张的59万余元货款诉求,在充分举证与严谨论证下,法院最终仅支持被告支付2.4万余元款项,成功为被告公司减损超57万元。这场历时漫长的庭审,不仅是对法律条款的深度博弈,更是融创律所“以专业守护客户权益”执业理念的生动践行——从证据梳理到庭审交锋,每一步都力求精准,每一刻都坚守责任,用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不懈的敬业态度,为委托人筑起坚实的权益防线。
 
 
【案件结果】
 
1.被告公司应向原告公司支付款项24,865.1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其主张的剩余货款596,536.5元及利息的请求未获支持)。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公司负担9,358元,被告公司负担407元。
 
从结果来看,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绝大部分未被法院支持。其最初主张的59万余元货款,经法院审理后,最终仅支持了约2.4万元,不足其请求额的4%。
 
 
【法律分析:以合同约定为核心,兼顾公平原则】
 
法院的判决逻辑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公平原则补充”的裁判思路,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价格确认: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单方调价不具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合作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每下单一款产品需签订成交价格后再生产”,且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价格调整需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关键事实认定:2024年9月12日,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认了60单灶、60+汤锅、60+40双灶的单价,虽60+40+汤锅单价未直接确认,但法院结合已确认的三类产品价格差额,推算出60+40+汤锅单价为2026元。
法律结论:原告主张的单方调价(如60+40+汤锅单价2553元)缺乏合同依据,因未与被告达成补充协议,不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故被告无需按调价后的价格支付款项。
实务提示:商业合作中,价格确认应以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签字确认的单价表)为准,口头沟通或单方调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易引发履约争议。

(二)库存与退货处理:以控制权为基础,兼顾公平原则分配责任
针对剩余64台未发货产品及3台退货,法院的处理体现了对“履约现状”与“公平性”的平衡:
● 剩余64台产品:因原告于2024年11月18日封锁仓库,且未区分原告自有产品与被告控制的产品,导致双方无法举证证明产品具体型号与数量。法院基于“控制权现状”及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产品价款(即37100.5元);
● 3台退货产品:被告确认收到退货(型号为60+汤锅1台、60+40双灶2台),虽判决由被告自行处理,但需向原告支付对应价款4896元;
● 7台样品:双方确认样品型号,但合同未约定样品费用。法院综合考虑样品损耗、使用时限等因素,酌情支持原告60%的样品价值(5460.6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法院在双方举证困难、履约僵局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分配责任,避免一方因履约障碍承担过重负担。

(三)定制费认定:结合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酌情支持
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定制费,虽通过微信沟通过部分定制产品的价格,但未达成一致。法院基于“定制产品会额外增加成本”的行业惯例,结合公平原则,酌情支持原告主张的定制费总额的80%(即8004元)。
实务提示:对于定制化合作,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制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及调整规则,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争议。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合同价格条款应明确、可操作,避免模糊表述;
2.价格调整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程序,不得擅自行动;
3.合同解除后应及时清点、区分财产,避免混同处置;
4.定制类、样品类交易应事前约定价款与折旧方式。
 
合同的严谨性与履约的规范性是企业稳健经营的法律基石。融创律所将继续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合同审查、履约指导与争议解决支持,助力企业防范风险、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