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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别人的孩子?|婚内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
发布时间:2025-11-19 11:27:38
在婚姻关系中,“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基于血缘或法律拟制产生的法定权利义务,但当“非亲生子女”这一特殊情形出现时,往往会引发复杂的法律与情感纠纷。近年来,因婚内一方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下抚养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类“欺诈性抚养”纠纷已成为婚姻家事领域的重要议题。
 

 
【何为“婚内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法律定性的核心要件】
 
所谓“婚内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一方(通常是妻子)明知其所生育的子女与配偶无血缘关系,却故意隐瞒真相,使配偶误认为该子女系其亲生,并基于此错误认知承担了抚养义务的行为。这一行为并非简单的家庭伦理问题,更涉及民事法律中的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等核心规则,其法律定性需满足以下关键要件:
1. 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欺诈性抚养的认定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基础。若双方未登记结婚,仅基于同居关系产生的抚养行为,因缺乏“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前提,通常不适用欺诈性抚养的救济规则,而可能按非婚生子女抚养或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处理。
2. 存在欺诈行为与错误认知:欺诈方需主观上故意隐瞒子女非亲生的事实,且该隐瞒行为直接导致另一方陷入“子女系亲生”的错误认知。若配偶对子女非亲生为明知或应知(如已进行亲子鉴定或有明确线索未核实),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受欺诈”。
3. 实际产生抚养支出与精神损害:受欺诈方基于错误认知,为子女支付了生活、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且因长期抚养非亲生子女、遭受配偶背叛等事实,产生了精神痛苦,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受欺诈方的权利救济路径——法律如何保护受损权益?】
 
当发现婚内抚养的子女非亲生时,受欺诈方并非只能承受情感与经济的双重损失,法律赋予其明确的救济权利,核心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抚养费返还: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救济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将欺诈性抚养认定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为隐瞒真相的一方(通常为妻子),若存在妻子与非亲生子女生父合谋欺诈的情形,则构成共同侵权。受欺诈方有权要求侵权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具体规则如下:
● 返还范围: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实际支付的抚养费用,涵盖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合理支出,通常以“实际花费的一半”为计算基准(因抚养义务本应由非亲生子女的生父母共同承担)。
● 计算方式:需结合家庭收入、子女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若无法精确计算,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如参考当地同类抚养标准或家庭财务记录。
● 特殊情形:若受欺诈方在离婚时已通过财产分割获得补偿(如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法院可能认定该补偿已涵盖抚养费损失,不再另行支持返还请求,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融创律所提示:保留抚养费用的支付凭证(如转账记录、发票、收据等)是主张返还的关键,建议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精神损害赔偿:对“情感背叛”的法律救济
欺诈性抚养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侵害了受欺诈方的人格尊严与家庭权益,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内隐瞒非亲生子女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 赔偿标准:法院会综合考虑欺诈持续时间、过错程度、受欺诈方的精神痛苦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无固定标准,实践中通常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 举证要点:受欺诈方需提供证据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如心理咨询记录、亲友证言等,以增强主张的合理性。
 
 
【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谁该为“欺诈”买单?】
 
在欺诈性抚养纠纷中,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限于隐瞒事实的一方,需根据具体情形判定:
1. 主要责任主体:通常是隐瞒真相的妻子,因其作为直接侵权人,故意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欺诈行为的实施者。
2. 共同责任主体:若非亲生子女的生父与妻子存在合谋欺诈(如共同隐瞒、伪造亲子关系等),则生父构成共同侵权,需与妻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排除责任主体:非亲生子女本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抚养义务本应由其生父母承担,子女作为无过错的受益人,不因“被抚养”这一事实产生返还或赔偿义务,其合法权益(如受抚养权)仍受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与应对建议】
 
争议焦点1: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能否返还?
部分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支出属于“内部消耗”,无需返还。但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受欺诈方支付的抚养费本质上是为他人(非亲生子女的生父母)履行义务,构成财产损失,应予返还。对此,融创律所建议:若存在此类争议,需重点证明抚养费的“专属性”——即该费用本应用于受欺诈方自身生活或其亲生子女抚养,而非用于他人子女。

争议焦点2:如何证明“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的认定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受欺诈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妻子“明知子女非亲生却故意隐瞒”,常见证据包括:
● 亲子鉴定报告(直接证明血缘关系);
● 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等,间接证明非亲生可能性);
● 妻子在子女出生前后异常行为的证据(如拒绝告知子女生父信息、刻意隐瞒怀孕细节等)。

应对建议:受欺诈方的维权步骤
1. 及时固定证据:包括亲子鉴定报告、抚养费用凭证、证明欺诈故意的相关证据;
2. 选择维权途径:可通过离婚诉讼一并主张赔偿,或在离婚后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3. 合理确定诉求:结合实际损失与证据情况,合理计算抚养费返还金额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避免诉求过高或过低;
4. 寻求专业支持:此类案件涉及法律、情感、证据等多方面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确保权益最大化。
 
 
欺诈性抚养纠纷的本质,是法律对“诚实信用”与“家庭稳定”的双重维护。一方面,法律需保护受欺诈方的财产权益与人格尊严,对隐瞒真相、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需兼顾非亲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父母过错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与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