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理性与公正的体现,每一份判决的背后,都是对事实的严谨认定与对法律的精准适用。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需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款项用途及交易背景综合认定法律性质,不能仅凭“转账记录”就简单推定为借贷。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印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地位。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曾存在长期亲密关系。2023年6月,原告为表达情感,自愿出资为被告购买奥迪牌轿车一辆,其中49,000元转入被告账户用于支付购置税、保险等费用,346,792元由原告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车辆亦登记于被告名下。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经协商,被告于2024年3月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完成了对该赠与财产的处置。然而,原告在分手后违背事实,不仅矢口否认双方的恋爱关系,声称二人仅为“普通朋友”,更将当初的购车款捏造为“借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345,792元。
(二)焦点问题
1.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2.在亲密关系背景下,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3.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当事实真伪不明时,后果由谁承担?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王安珊律师在代理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面对原告主张的34万余元借款诉求,王律师精准抓住“原告拒不承认双方存在恋爱关系”这一关键矛盾点展开抗辩——原告虽坚称与被告仅为普通朋友,却在具有特殊含义的情人节向被告转账520元,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频繁提及“陪伴时间”“离婚”“抚养孩子”等情感话题,明显超出普通朋友的交往范畴,与原告自身陈述自相矛盾。王律师结合转账记录、车辆购置税凭证、二手车市场估价等证据,有力论证案涉款项实为恋爱期间基于亲密关系的赠与,而非借贷,同时指出原告单方开具的5万元低价过户发票严重偏离市场行情,涉嫌虚假陈述。庭审中,针对原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质疑,王律师以证据间的逻辑关联进行反驳,最终让法院采信被告方主张,认定借贷合意不成立,成功驳回原告诉请,有力捍卫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融创律所“以事实为基、以法律为盾”的专业服务理念。
【案件结果】
原告败诉,被告胜诉。
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法律解析: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与举证责任分配】
结合本案判决,我们可以清晰梳理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的核心逻辑,也为公众处理类似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一、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成立的“基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借贷合意”**是借贷关系区别于赠与、委托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即双方需有“一方出借款项、另一方承诺到期返还”的明确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转账记录、购车发票等证据,但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也无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间接证据佐证双方曾达成“借款”约定。法院明确指出:“原告举示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这是驳回其诉讼请求的首要原因。
二、举证责任分配:原告需承担“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这意味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且对方提供的证据使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则主张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过户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款项用于购车且双方后续已通过车辆过户方式处理了财产关系,使“借贷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而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反驳,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生活常理与交易习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司法实践并非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还需结合生活常识、交易习惯及社会情理综合判断。本案中,法院从多个维度否定了原告的主张:
1. 特殊日期转账的合理性:原告在2024年2月14日(具有特殊含义的日期)向被告转账520元,虽辩称是“玩笑”,但结合双方非纯粹朋友关系的聊天记录,该转账更符合恋爱期间“表达情感”的赠与特征,而非借贷。
2. 车辆价格与交易逻辑的矛盾:被告将价值约32万元的车辆以5万元价格过户给原告,并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不符合借贷关系中“等价有偿”的交易逻辑,反而符合恋爱期间“赠与财产后处置”的常见情形。
3. 原告陈述的矛盾与瑕疵:原告在两次庭审中对同一笔转账的用途(是借款还是手续费)陈述不一致,且对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虽为截图)无法提供反证予以反驳,法院据此采信对其不利的陈述,进一步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
【法律适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明确约定,留存书面证据:若恋爱期间存在借款,务必签订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凭证,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2. 区分赠与与借贷的边界:对于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金额)、为对方购买礼物或支付生活开销的款项,通常会被认定为“无偿赠与”,若无明确约定,难以主张返还。
3. 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若后续发生争议,完整的证据链是还原事实的关键。建议保存原始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发票等,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举证困难。
即便原告当庭否认恋爱关系,法律的眼睛依然雪亮。在我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特殊节日转账等铁证面前,一切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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