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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无借条的借款,怎么要?
发布时间:2025-11-21 09:50:07
法律不会因情感而模糊是非,也不会因金钱而否定真情。本案的判决,既尊重了恋爱中的情感表达,也保护了合法的借贷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确认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多次以母亲出院、购买墓地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取现存款方式,共计出借75560元。由于双方当时处于热恋期,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双方关系破裂,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补写借条或还款,被告虽口头承诺但未实际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融创律所提起诉讼。
 
(二)焦点问题
 
在无书面借条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受到原告委托后。 面对被告下落不明的难题,唐伟律师和廖劲雄律师迅速协助法院启动公告送达程序,确保诉讼程序依法推进;庭审前,律师们不仅全面梳理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取款记录等证据,精准提炼出被告承认“借款”及同意出具借条的关键内容,还结合案件事实调整诉讼请求,主动放弃对“520”红包等赠与性质款项的主张,聚焦核心借贷关系,避免争议焦点分散;庭审中,代理律师廖劲雄充分举证、清晰阐述法律逻辑,围绕“借贷合意”与“实际交付”两大要件,有力论证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即便被告缺席,仍通过完整证据链让法院清晰还原事实;不仅助力当事人实现诉求,更彰显了融创律所对每一起案件的认真负责与对法律公平的坚守。
 
 
【案件结果】
 
1.归还本金: 被告被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560元。
2.支付利息: 被告需支付以本金75,56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2日(起诉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90元和保全费776元,共计2,466元,由被告承担。
 
 
【法律解析:如何界定“借贷”与“赠与”?】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区分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满足“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两个要件,而赠与则需体现“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法院的认定逻辑清晰且具有参考价值:

1. 特殊金额红包的性质:默认为“赠与”
原告向被告发送的三笔“520”红包,因其金额具有特殊情感含义(“520”常被解读为“我爱你”),且双方当时处于热恋期,法院默认此类转账为恋爱中的情感表达,属于无条件赠与。这一点也得到了原告的认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放弃对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体现了对情感赠与性质的尊重,也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2. 明确借款用途的转账:构成合法借贷
对于剩余的75560元转账,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关键在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 聊天记录明确借款意图:被告在微信中明确提出“借”的请求,如“觉得我骗你,我没说不还。从一开始我就说这个钱我是借你的,不是你赠与我的”,直接表明了借款的意思表示;
● 资金用途具体且合理:借款用途涉及母亲出院、购买墓地等实际需求,而非无明确指向的“情感赠与”;
● 还款协商佐证借贷性质:原告提出让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回复“好”,进一步强化了借贷合意;
● 无借条不影响借贷成立: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但微信聊天记录已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规定。
由此可见,是否有明确的借款合意,是区分“借贷”与“赠与”的核心标准。即便没有书面借条,只要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约定,依然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1.借贷务必立据:无论关系亲疏,大额借款应签订书面借条,明确金额、期限、利息等要素。
2.注意保留证据:转账时备注“借款”,保留聊天记录、录音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材料。
3.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发生违约,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融创律所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证据整合与法律适用的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