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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偿18万,醉酒驾驶终须“买单”!
发布时间:2025-11-24 11:04:18
本案完整地呈现了“驾驶人严重违法(醉酒)→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履行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依法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实现法律惩戒)” 的全过程。它清晰地界定了在借用车辆情形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条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以及追偿的具体范围,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6日,被告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行人亲属向法院起诉,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因被告未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8万元保险金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焦点问题
 
1.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条件是否成就?
2.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
3.追偿的范围如何界定?资金占用利息能否支持?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始终秉持专业、严谨的态度,全程深度参与诉讼各环节。从案件立案前的证据梳理开始,杨平律师和黄洲律师便围绕“醉驾致事故后保险追偿权的法定要件”,系统收集并固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及民事判决书、人保支付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精准构建法律事实链条;庭审阶段,尽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代理律师仍就追偿权的法律依据、责任主体划分及赔偿范围等核心争议焦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向法院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与事实论证,清晰阐明“保险公司代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主张;判决后,团队及时跟进裁判结果,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到明确支持。整个诉讼过程中,融创律师不仅高效完成了程序性工作,更以专业能力为原告在实体权益主张上提供了坚实保障,充分展现了对委托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执业态度。
 
 
【案件结果】
 
1.追偿本金获得全额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8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解析:追偿权的依据与核心要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财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与范围,其法律逻辑可拆解为以下三个层面:

一、追偿权的法定基础:特殊情形下交强险的“垫付+追偿”机制
交强险的立法初衷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并未赋予财险公司对所有情形的“无条件赔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关键解读:
1. “先行赔付”的前提:即便驾驶人存在醉酒等违法情形,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交强险“保障受害人权益”的核心功能体现;
2. “事后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即醉驾驾驶人)追偿,避免违法者通过保险机制转嫁自身责任,平衡“受害人保护”与“违法成本承担”的法律价值。
本案中,被告醉酒驾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这是其主张的核心法律依据。

二、责任主体的界定:为何仅追偿驾驶人,不涉及车辆所有人?
案件中,车辆所有人虽为投保人,但法院未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对“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责任划分”的规定:
关键解读:
3. “过错责任”原则:车辆所有人仅在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如明知驾驶人醉酒仍出借车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未告知等)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
4. 本案无过错认定:法院查明,车辆所有人不存在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或醉酒人员等过错情形,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追偿对象仅限于实际侵权人被告。
这一判决严格遵循“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又避免了无过错方被不当追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三、追偿范围的边界:为何支持本金,不支持利息?
财险公司主张的“以18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未获法院支持,这是对“追偿权范围”的精准界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类追偿是否包含利息,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实际损失填补”原则:
5. 支持本金的逻辑:财险公司赔付的180000元属于其因代侵权人承担责任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追偿本金旨在恢复财险公司因代偿导致的财产状态;
6. 不支持利息的理由:资金占用利息属于间接损失,且现行法律未将此类情形下的利息纳入追偿范围,若允许追偿利息,可能超出“填补实际损失”的法律目的,加重侵权人责任。
法院的这一裁判思路,既维护了财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追偿权的不当扩张,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作为代理方,我们通过此案进一步明确了此类纠纷的处理逻辑,也为相关主体提供以下建议:
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7. 及时固定证据:代偿后需保存好赔付凭证、事故认定书、生效判决等材料,作为追偿权诉讼的核心证据;
8. 合理设定诉讼请求:追偿范围应聚焦于代偿本金,避免因主张无法律依据的利息等诉求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9. 关注诉讼时效: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之日起算,需在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避免权利丧失。
对车辆所有人的风险提示
10. 审慎出借车辆:出借车辆时需确认驾驶人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无酒后或服用管制药品等情形,避免因“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11. 留存沟通记录:若出借车辆,建议通过书面或聊天记录留存“已确认驾驶人无违法状态”的证据,为后续可能的责任划分提供支撑。
对公众的安全警示
 
本案再次凸显“醉酒驾驶”的法律风险:醉驾者不仅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还需面对保险公司代偿后的追偿,同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车,是每个驾驶人应尽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