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既要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要坚守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底线。本案仲裁裁决通过精准适用法律,既认可了企业在经营调整中的合理诉求,也强化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自2014年4月起与被申请成都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初,公司以“经营状况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11个月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工资差额等。
(二)焦点问题
1.如何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在人员优化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工龄超十年”的员工应尽到何种特殊保护义务?
3.经济补偿金(N)与违法解除赔偿金(2N)的适用条件与差额计算。
4.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姚青林律师自2025年4月受托起,姚律师便深入梳理案件脉络,精准锁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瑕疵与法律依据不足的核心问题——不仅细致核查了申请人十余年的劳动关系凭证、工资流水及企业下发的各类调整文件,更针对“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认定难点,结合《劳动合同法》及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的优先保护原则,构建起严密的维权逻辑。庭审中,姚律师围绕岗位未实际撤销、协商程序未尽实质义务等关键点,与对方代理人展开多轮交锋,有力反驳了企业“合法解除”的抗辩主张;庭后又积极协助核实年休假天数等细节,确保每一项诉求均有事实与法律支撑。正是这份从证据收集到庭审博弈的全程深耕,最终推动仲裁委采纳我方核心观点,不仅支持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更认定企业解除行为违法,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4万余元赔偿金差额,用专业诠释了对委托人权益的极致负责。
【案件结果】
1. 年休假工资:申请人2025年应休年休假4天,已休2天,剩余2天未休。仲裁委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1100.55元。
2. 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岗位并未撤销;申请人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超10年,依法应属优先留用人员;
公司虽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未能充分证明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认定解除行为违法,裁定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40007.22元。
【仲裁裁决要点解析:法律适用的逻辑与尺度】
(一)关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认定
仲裁委的核心观点是:即便企业有经营调整的合理性,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解除仍需遵循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1.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适用前提被严格限定
仲裁委指出,虽然企业因集团政策调整、产量下降等进行了人员优化,并组织了岗位竞聘,但劳动者原岗位并未撤销,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这意味着,企业的调整虽属用工自主权范畴,但尚未达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标准。尤其是当企业调整涉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需充分证明原岗位已不存在或无法履行,而本案中这一前提未被满足。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优先留用”权益被强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裁员时,对“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优先留用。本案中,劳动者已在企业工作超过十年,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法定优先留用人员。企业在未充分证明调整必要性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依据不充分”,最终支持了劳动者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扣除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后,还需补足差额40007.22元。这一裁决体现了对长期服务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也警示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解除,需更加谨慎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3. 赔偿金计算标准明确
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以劳动者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的月平均工资5984.22元为基数,结合劳动者工作年限(11年),计算出赔偿金总额为131652.84元(5984.22元×11个月×2倍),扣除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后确定差额。这一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标准。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处理
年休假工资的认定体现了“折算规则”与“举证责任”的结合:
●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仲裁委折算出劳动者2025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4天(102天÷365天×15天),并确认其已享受2天,剩余2天未休年休假需支付工资;
●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仲裁委按“200%”的标准计算差额,确定第二被申请人需支付1100.55元(5984.22元/月÷21.75天/月×2天×200%);
● 同时,因劳动者庭后确认2025年2月至4月工资已发放,仲裁委对工资支付请求不再处理,体现了“尊重事实、避免重复主张”的裁决原则。
(三)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指向总公司
本案中,第二被申请人是第一被申请人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仲裁委最终裁定,第二被申请人的给付义务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这一处理明确了分公司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责任归属,避免了劳动者维权时因主体不清产生的障碍,也为企业集团内部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引。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1.单方解除权是“高压线”,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使,对“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适用尤其要谨慎。
2.“老人”不可轻动,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和长工龄员工的解除,必须经过更严密的合法性论证,并履行优先留用义务。
3.合规成本远低于违法成本,试图以“协商”之名行“单方解除”之实,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将面临赔偿金翻倍的法律后果。
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决策时,建议提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必要时引入专业劳动法律师参与方案设计,方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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