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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个牵线的,好心帮忙还成被告了?
发布时间:2025-11-26 10:22:37
从案件结果来看,这是一场彻底的胜诉。法院完全采纳了融创律师事务所的主张,清晰界定了法律责任,认定作为“中间人”和“款项代转人”,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其“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还款义务,最终免除了其全部法律责任。本案为清晰界定民事活动中“中间人”的法律责任边界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吕X欲为其女儿办理入职西南交通大学,通过其女儿当时的男友即我所当事人被告朱X,结识了声称“有渠道”的被告郝X。双方商定由郝X负责办理入职事宜,总费用为25万元。基于信任关系,原告将15万元转入朱X账户,委托其代为转交。朱X在收到款项后,本着帮忙之心,分文未留,将收到的15万元连同自行筹集的7万元,共计22万元,全部按照被告郝X的指示支付给了被告郝X及其指定的案外人伍X。后因委托事项未能办成,且郝X方面未能全额退款,原告在追讨剩余9万元无果后,将被告郝X与仅是“中间人”的被告朱X一并诉至法院。
 
 
(二)焦点问题
 
1.谁是真正的委托相对方?
2.为何“委托办工作”合同无效?
3.为何朱X免责,郝X需全额返还?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在接到被告朱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林思尧律师组建专项代理团队,全面梳理案件脉络,围绕“朱X仅为资金转交方、未实际参与委托事项、无过错”等核心抗辩点展开工作。团队不仅详细整理了朱X与郝X、吕X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精准还原“牵线搭桥”的事实经过,还逐一核对银行、支付宝转账流水,制作清晰的款项流转明细表,有力证明150,000元转账均系代为转付,且后续现金支付70,000元亦按郝X指示完成,朱X本人未占用任何款项。庭审中,林思尧律师紧扣法律关系本质,从“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边界”“委托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后的责任划分”等角度展开专业论述,有效反驳了原告对朱X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资金占用费、法律服务费诉求,我们结合“无合同约定及法定依据”等关键点进行针对性抗辩,最终成功推动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判定朱X无需承担任何返还义务,切实将委托人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以扎实的诉讼工作践行了“专业守护权益”的服务承诺。
 
 
【案件结果】
 
1.被告郝赛承担责任: 判决被告郝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运华返还90,000元。
2.被告朱铭虎不承担责任: 法院驳回了原告吕运华对被告朱铭虎的全部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原告负担297元,由被告郝X负担2,062元。朱X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与判决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合同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判定”及“责任承担划分”,成都高新区法院的判决逻辑清晰,体现了法律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我们结合代理经验逐项解析:

(一)合同关系认定:谁是真正的委托相对方?
原告吕X主张与郝X、朱X均存在合同关系,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责任;而朱X辩称自身仅为“牵线搭桥”,未实际占用款项,不应担责。
法院认定:吕X系与郝X建立委托合同关系,朱X不承担还款责任。
融创解读:
1. 资金流转路径是关键证据:朱X收到吕X的150,000元后,已通过微信、支付宝及委托他人转账的方式,将全部款项转至郝X账户(合计148,990元,差额部分为手续费等合理损耗);其另筹集的70,000元现金,亦在郝X在场的情况下,按郝X指示支付给案外人伍X。整个过程中,朱X未截留或使用任何资金,其行为符合“转委托”或“代付款”的特征,而非与吕X共同作为委托人。
2. 合意内容决定法律关系:从吕X与郝X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吕X直接向郝X表达“拜托办理”的意思,郝X亦直接回应“已发给妈妈”“没问题”等,双方就“委托办理入职”达成合意,形成了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朱X虽参与介绍与资金传递,但无证据表明其有“共同承担委托义务”的意思表示,故不构成共同委托人。
3.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法院未因朱X的“中间人”身份而扩大责任范围,而是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吕X的委托对象为郝X,这既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也避免了对无过错方的不当追责,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精准性。

(二)合同效力判定:为何“委托办工作”合同无效?
被告郝X辩称,吕X系“自愿行为”,且委托事项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朱X亦主张自身仅为“无偿帮忙”。
法院认定:吕X与郝X建立的委托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融创解读:
4. 公序良俗的底线不容突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高校行政岗位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的组成部分,其招聘流程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支付费用“走后门”的方式获取岗位,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招聘秩序,还可能涉及权力寻租、腐败等违法问题,严重违背社会公众对“机会平等”的基本认知,故此类委托合同自始无效。
5. “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郝X作为收款方及委托事项的实际办理方,需向吕X返还90,000元未退还的款项。这一判决结果既否定了“灰色委托”的合法性,又保护了委托方的基本财产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责任承担划分:为何朱铭虎免责,郝赛需全额返还?
吕X主张郝X、朱X共同承担责任,但法院仅判决郝X返还90,000元,驳回了资金占用费及法律服务费的诉求。
法院认定:郝X需返还90,000元,朱X不担责;吕X对合同无效有过错,故不支持其资金占用费及法律服务费的诉求。
法律解读:
6. 朱X免责的合理性:朱X在整个过程中无“过错”——其未占用资金、未从中获利,仅作为“中间人”传递资金与信息,且已将郝X退还的30,000元转付吕X。根据《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无过错方无需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故法院驳回了吕X对朱X的诉求,体现了“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
7. 郝X全额返还的依据:郝X作为委托合同的相对方,收取了全部委托费用(含吕X支付的150,000元及朱X筹集的70,000元),且其承诺的“办理入职”未实现。合同无效后,郝X作为收款方,需返还尚未退还的90,000元,这是“恢复原状”的基本要求。
8. 驳回资金占用费与法律服务费的法理:合同无效系吕X与郝X共同过错所致(双方均明知委托事项违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吕X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属于“合同履行利益”,法律服务费属于“维权成本”,因合同本身违法,法院不予支持此类诉求,避免了对违法委托的“变相鼓励”。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本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更折射出公众在“委托办工作”行为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融创律所结合本案,总结以下风险提示:
1. 违法委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过“特殊渠道”办理工作,本质上是破坏公平就业秩序的违法行为,相关委托合同自始无效,委托人主张的“服务费”“利息”等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 资金流转需保留完整证据
在涉及多层资金流转的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直接决定责任承担边界。朱铭虎因提供了完整的转账记录、代付凭证及聊天记录,成功证明自身仅为“代收代付”角色,最终免于承担责任。公众在类似情形中,务必保留所有资金流转凭证及沟通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3. “好意施惠”不等于“法律责任”
基于亲友关系的无偿帮忙,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委托合同存在本质区别。若帮忙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需注意保留能证明“无偿性”“非义务性”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