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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13%!如何应对保险公司被“高水位”索赔?
发布时间:2025-11-28 14:03:05
同等责任并非意味着保险公司需承担一半的赔偿请求。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日趋严格,为保险公司依法抗辩提供了空间。聚焦于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误工费的证明标准、后续治疗费的合理性认定等实务难点。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康某驾驶的车辆与行人谭某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谭某起诉要求赔偿39万余元,涉案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自费药保险)。
 
 
(二)焦点问题
 
1.当存在多份结论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时,法院应如何采信?
2.受害人主张其有固定高收入,但证据存在瑕疵时,应如何认定其误工损失?
3.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金额应如何确定?
4.为确定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所支付的鉴定费,应由谁承担?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财保公司的委托后,始终秉持专业、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要点,积极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从庭前细致研究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到针对不合理诉求制定详尽的抗辩策略;从成功申请重新鉴定以纠正单方鉴定的偏差,到在庭审中围绕误工费计算标准、伤残等级认定、责任比例划分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林荔枝律师始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为保险公司构筑起坚实的防御屏障。我们不仅关注赔付金额的合理控制,更注重通过专业服务帮助客户规避潜在风险,力求在每一个诉讼环节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此次代理过程充分展现了融创律所对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与对案件质量的极致追求,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专业守护价值”的服务理念。
 
 
【案件结果】
 
赔偿金额控制成效显著
1.原告原诉请:398,730.27元
2.法院最终认定损失:448,641.90元
3.保险公司实际承担:348,385.14元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康某负担。
减损效果:通过专业的抗辩,成功将对方主张的赔偿额压降了近13%,避免了明显不合理损失的赔付,这在诉讼中是相当关键的胜利。

 
【法律解析:五大核心问题深度解读】
 
(一)伤残等级与后续治疗费:重新鉴定规则与费用认定标准
1. 重新鉴定的启动与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谭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九级、十级伤残)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四川省某某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终认定:
● 口腔颌面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采信);
● 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未达评定标准(不采信)。
实务要点:
● 保险公司有权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根据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依据等决定是否准许;
● 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法院以重新鉴定意见为准,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2. 后续治疗费的认定:医嘱与鉴定意见的平衡
保险公司抗辩“医嘱载明的后续治疗费与鉴定意见差距大,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法院根据医嘱及鉴定意见,酌定后续治疗费为35,000元。
法律依据与实务规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
● 若医嘱与鉴定意见均能明确治疗项目及费用,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无需等待实际发生,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误工费:收入证明与行业标准的适用规则
谭某主张按其近4个月平均工资14,250元/月计算误工费,但法院最终按2023年度四川省建筑业标准70,045元/年(191.9元/天)计算,理由是:
● 银行流水系案外人周某转账,无法证明系用人单位直接发放;
● 谭某虽有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但无固定收入证明。
实务建议:
● 劳动者:主张误工费时,应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转账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标准有异议时,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无固定收入,或其主张的收入与实际不符。

(三)赔偿标准:受诉地与经常居住地的选择规则
谭某户籍及经常居住地为重庆,且重庆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均高于四川,法院最终按重庆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可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实务意义:
● 该规则充分保护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受诉地标准较低导致赔偿金额不足;
● 当事人需提供居住证、社保记录、工作证明等,证明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情况。

(四)保险赔偿范围: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规则
1. 鉴定费的承担
法院认定鉴定费2,600元系“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逻辑:
● 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事故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承担该费用,而非由肇事方或受害人承担。
2. 诉讼费的承担
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1,456元,被告康某资承担2,184元。
实务规则:
● 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的按胜诉比例分担;
●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若承担赔偿责任,通常需按赔偿金额比例承担部分诉讼费。

(五)责任划分:同等责任下的赔偿比例与保险限额
本案中,交警认定谭某与康某资承担同等责任,法院据此确定:
● 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000元(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 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60%比例赔偿(即“同等责任下,机动车方承担60%赔偿责任”)。
保险实务要点:
● 交强险实行“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用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 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偿,若投保“自费药险”,则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也可纳入赔偿范围。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对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启示
1.积极应诉的价值
本案证明,专业、积极的应诉策略能够有效控制理赔成本,维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
2.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通过对收入证明、医疗方案、伤残鉴定等关键证据的专业审查,实现依法减损目标。
3.法律团队的专业价值
专业保险律师团队的参与,在案件争议焦点处理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本案处理结果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属于成功的风险控制案例,既依法承担了保险责任,又通过专业法律手段有效控制了不合理赔偿诉求,体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价值和风险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