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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一拖再拖,装修“烂尾”别慌!
发布时间:2025-12-02 11:04:37
装修合同纠纷常见于生活,但维权过程往往耗时耗力。本案通过调解方式,既实现了业主尽快收回款项的目标,又通过法律条款设计保障了后续履行,体现了“以诉促调、以调保执”的实务智慧。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原告(业主)与被告(施工方)签订《微改造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对业主房屋进行装修,合同总价18500元,工期30个工作日。
原告于签订合同前已支付定金及工程款14800元(合同总价的80%),后又支付增项款600元,共计支付15400元。然而施工方在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2025年4月10日)前仅完成部分工程,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拖延施工,最终基本处于停工状态。
因装修逾期,原告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并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剩余工程款、支付推拉门销售款、赔偿租金损失等共计16660元。
 
(二)焦点问题
 
1.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2.定金罚则的适用与款项返还范围问题
3.违约损失的认定与赔偿范围问题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自接受委托起,律所指派的钱启芳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面对委托人杨晨因装修停工陷入的权益困境,一方面耐心倾听委托人诉求,逐字梳理《微改造服务合同》条款、付款记录、沟通截图等关键材料,精准锁定被告未按约完工、擅自处置财物、拖延履行等违约事实;另一方面结合《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反复核算定金金额、未完成工程款、租房损失等数据,确保 16660 元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支撑,又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细节疏漏影响权益主张。从案件分析到诉讼策略制定,从证据整理到调解协商,融创律所始终以 “当事人利益至上” 为原则,每一个环节都细致严谨,每一次沟通都及时反馈,用专业与负责的服务,帮助委托人在复杂的纠纷中理清思路、把握主动,切实感受到法律维权的温度与力量。
 
 
【案件结果】
 
1.解除《微改造服务合同》;
2.被告分期归还原告杨晨13000元(分三期于2025年11月15日、12月15日及2026年1月15日前支付);
3.若被告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放弃其他权利;若未按期履行,则付款期限加速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诉讼请求16660元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自立案之日起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解析】
 
(一)为什么业主能在调解中取得有利地位?
1.施工方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约定工期为30个工作日,施工方逾期后仍未能完成主要工程,导致业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业主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
 
2.“定金罚则”具有威慑力
业主支付的14800元中,包含工程定金的性质。若施工方违约,业主有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在诉讼请求中,业主明确提出此项主张,为后续调解争取了重要筹码。
 
3.证据链条完整清晰
业主在诉讼中提供了合同、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解除合同通知等证据,清晰展示了施工方违约事实、已付款项明细及损失计算依据,为法院认定事实打下坚实基础。
 
(二)调解方案对业主的保障机制
本案调解协议中设置了“加速到期条款”,即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全部剩余款项立即到期,且原告可按原诉讼请求全额(16660元)主张,并加计LPR四倍利息。
这一条款极大地增强了调解协议的约束力,有效防止被告“分期变拖延”,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为什么调解金额为13000元?
从原告诉讼请求16660元到调解金额13000元,看似有所减少,实则是在效率与利益之间取得的平衡:
原告避免了诉讼周期延长、执行不确定的风险;
13000元已覆盖原告已支付款项(15400元)的大部分,扣除了施工方已完工部分的对价;
调解协议附带的“加速到期+利息”条款,给予了原告充分的救济保障。
 
 
【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适用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1.签订合同前:明确约定工期、付款节点、违约责任条款,特别是逾期违约金、解除权条款;
2.履约过程中:保留所有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对施工进度定期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3.发生争议时: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或解除通知,固定对方违约事实;
4.诉讼策略上:合理运用“定金罚则”“逾期利息”“损失赔偿”等请求权,增强谈判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