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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骑营地摔成九级伤残,一审赔4万,二审改判赔13万,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3 11:18:19
自身安全是首要责任,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底线。二审的改判,确立了更严格的标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是有效、全面、贯穿始终的。尤其在核心的安全管控环节(如强制佩戴护具、防止单独骑行)失职,即使消费者自身有过错,经营者也必须承担同等甚至更重的法律责任。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上诉人(原审原告)与朋友前往乌鲁木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野骑营地”体验骑马项目。因营地马匹不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时协调邻居提供马匹并担任领队。骑行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所骑乘的马匹突然失控,导致其从马背摔落,造成腰椎骨折(腰1椎体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原审原告)朋友自行拨打120送医,营地方面未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焦点问题
 
过错主次如何界定?
经营者的责任能否因“自甘风险”而免除或减轻?
 
 
【诉讼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孔建程律师迅速介入,深入分析案情,精准锁定一审判决的四大关键漏洞:一是忽视“马匹失控”这一核心致害因素;二是错误将“未佩戴护具”作为原告主要过错;三是未追究被告对第三方马匹及领队的监管失职;四是责任划分显失公平。
二审中,我们提交了详实的证据链,包括现场视频、证人证言、医疗鉴定及行业安全规范,有力论证了被告在安全保障义务上的系统性缺失。经过多轮激烈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依法改判被告责任比例由20%提升至50%,赔偿金额增至13万余元,为黄先生多争取近9万元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数字的突破,更是对公平正义的捍卫。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为基、责任为魂,为每一位当事人全力争取应得的尊严与赔偿。
 
 
【案件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核心观点,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根本性纠正:
 
1.重新界定双方过错:
●营地过错:作为经营者,未有效执行护具佩戴规定,允许游客脱离安全监管单独骑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2.调整责任比例: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将上诉人(原审原告)责任认定为80%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综合考虑营地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黄平的自冒风险及自身过失,二审改判双方对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过错责任,即各承担50%。

3.支持精神抚慰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损害确已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一审完全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不当,酌情改判支持3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营地作为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我方在上诉中提出了以下关键观点,并最终被法院采纳:

1.“马匹失控”是事故主因,营地未尽马匹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将“未佩戴护具、独自骑行”作为原告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理由,却忽视了事故的直接且根本原因是“马匹失控”。作为专业野骑营地,营地对其提供的马匹(包括通过第三方提供的)负有保障其温顺可控、适合骑乘的基本义务。而营地因自身马匹数量不足,临时联系邻居提供马匹并担任领队,却未能举证证明该马匹经过安全检查,也未证明领队具备专业资质。马匹失控的事实,直接表明营地在马匹来源、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2.“未佩戴护具”不等于“可拒绝服务”,安全措施形同虚设: 营地虽辩称其提供了护具,但并未强制要求游客佩戴,也未在游客拒绝佩戴时拒绝提供服务。这种“有提示、无强制”的做法,使得安全措施流于形式,未能起到实质性的防护作用。这反映出营地在安全管理上的严重疏忽。

3.“专业领队”名存实亡,脱离监管风险巨大: 营地安排的领队(实为临时找来的邻居)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允许原告脱离视线范围独自骑行,使得“专业领队”的安全保障承诺成为一纸空文。营地对游客活动过程的监管严重缺失。

4.“未积极救助”非唯一过错,安全保障义务贯穿全程: 事故发生后,营地未履行及时救助义务,系由原告朋友自行拨打120送医。但这仅仅是营地过错的冰山一角。其过错还包括:未确保提供的马匹符合安全标准,对第三方提供的马匹缺乏有效监管,未能及时防范风险等。

5.责任比例失衡,显失公平: 一审判决仅判令营地承担20%责任,未体现“过错与责任对等”原则。营地作为专业经营者,对野骑运动的高风险性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马匹管理、领队资质、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多重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原告未佩戴护具的行为虽有过失,但与“马匹失控”这一直接原因相比,对损害结果的影响较小。即使佩戴护具,也难以完全避免马匹失控导致的高空坠落伤害。因此,一审判决明显加重了原告的责任负担。
 
 
【法理依据:法律如何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胜诉,离不开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和有力论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但同时明确,活动组织者(即经营者)的责任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即使消费者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经营者仍需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营地作为专业经营者,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自身未佩戴护具、脱离领队视线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承担50%的责任。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对等”的公平原则。
 
 
【风险提示】
 
1.出事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记录,能保留的都保留好。
2.赔偿结果天差地别,关键在“责任划分”。如果觉得判决不公,别轻易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上诉等程序争取重新认定。
 
安全不能指望运气,维权需要专业助力。 对自己负责,也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