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等涉及临时劳务的领域中,各方均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规范作业流程,明确法律关系,做好风险防范。对于接受劳务一方而言,安全管理责任不可推卸;对于提供劳务一方而言,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亦不容忽视。
在一起因装修清运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中,我所代理的当事人彭某某被原告索赔22万余元。经律师团队精准辩护,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实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本案不仅为当事人免除了巨额赔偿风险,更明晰了劳务关系中的责任归属,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9日,原告受被告谭某某联系,与被告彭某某一同前往某房屋清运建筑垃圾。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由被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根据合同约定,垃圾清运义务由装饰公司负责。
清运过程中,原告坐在彭某某驾驶的货车尾部。因车辆阻挡其他车辆通行,彭某某倒车让行后突然向前行驶,导致原告从车上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原告将装饰公司、彭某某、谭某某及货车挂靠公司货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二)焦点问题
1.原告、彭某某与装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2.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如何?责任应如何分配?
3.货运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4.彭某某垫付医疗费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诉讼经过】
在本次诉讼案件中,融创律所始组建了由资深诉讼律师领衔的专业团队,全程为案件倾注全力。从案件受理之初,律师团队便细致梳理彭某某涉及的全部证据材料,深入分析法律关系与争议焦点,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点,提前制定了多套精准的诉讼策略。庭审过程中,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清晰的逻辑表达,有力反驳了对方的不实主张,充分论证了彭某某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关键证据的呈现与法律条款的援引均直击案件要害。最终,在融创律所的不懈努力下,法院全面支持了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实现胜诉——不仅确认了彭某某的合法权益,更高效推动了判决结果的落地执行。这场胜诉,既是彭某某合法权益的胜利,更是融创律所“专业、负责、高效”服务理念的有力印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融创律所核心代理意见,判决:
● 由装饰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4,479.76元,涵盖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驳回原告对彭某某、谭某某、货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彭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紧扣法律关系,厘清责任边界】
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争议,融创律所代理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围绕“法律关系认定、责任主体划分、赔偿比例确定”三大焦点展开代理工作:
1. 法律关系定性:结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及法院询问笔录,明确装饰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负有清运垃圾的义务,其通过法定代表人联系谭某某找人清运,费用最终由装饰公司支付,据此认定原告、彭某某与装饰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原告主张的“共同侵权”关系。
2. 责任主体划分:从过错角度出发,指出彭某某作为货车司机,虽允许原告坐在车厢尾部,但该行为系在装饰公司未尽安全提醒义务的前提下发生,且彭某某并无酒驾、醉驾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谭某某、货运公司既非劳务接受方,也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比例论证: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原告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装饰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彭某某对安全隐患未充分注意等情形,提出装饰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60%),原告自担次要责任(40%),彭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为法院判决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本案中,融创律所律师凭借对《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通过梳理证据链、厘清法律关系、合理论证责任,成功为委托人化解赔偿风险。案件也提醒公众:
● 提供劳务时,雇主应履行安全提醒与管理义务,防范意外风险;
● 个人提供劳务或参与作业时,需提高安全意识,避免置身危险环境;
● 遇到法律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以法为盾,以律为剑”的服务理念,未来将继续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严谨的办案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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