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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万工程款被拖欠十年?你会怎么要?
发布时间:2025-12-08 15:07:02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人通过严谨的协议安排和全面的诉讼策略取得完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不仅实现了工程款本息的回收,更通过连带责任保证和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为债权的最终执行上了“双保险”,对类似案件中承包人的权利保护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发包人平武某酒店将某酒店及商业楼外立面装修工程发包给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随后,经各方同意,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我方当事人原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于2016年因被告发包人原因停工。与被告平武某酒店等主体产生纠纷,此后虽经多次发函催告,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事宜始终未得到解决。直至2022年12月及2024年1月,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协议》,协议到期后,各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我方原告遂提起诉讼。
 
(二)焦点问题
 
1.已付款项是否应在最终结算金额中抵扣?
2.四名被告(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诉讼经过】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融创律所始终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核心,组建专业律师团队全程深度参与。杜律师和杨光律师从案件受理初期,便细致梳理借贷往来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法律关系与争议焦点,为诉讼策略奠定坚实基础;庭审中,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清晰的逻辑论证,有力反驳被告抗辩,充分举证证明借款事实与利息约定的合法性,最终助力原告实现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取得完胜结果。以认真负责,切实兑现了胜诉权益,彰显了专业律所“以结果为导向,以责任护公正”的服务理念。
 
 
【案件结果】
 
1.支付工程款:被告平武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900,000元。
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自 2016年3月29日起 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成都XX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四川某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某(自然人) 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确认原告对平武某国际广场酒店及配套商业楼外立面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4,900,000元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案件受理费46,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0元,由被告平武XX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适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风险提示】
 
1.重视书面协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份内容清晰、权责明确的书面和解或结算协议至关重要。它能固定债权债务,排除历史争议,如本案中一举确定了金额、利息计算标准和担保责任。
2.善用担保工具:在商业往来中,尤其是大额交易或履行周期长的合同,应积极争取对方提供可靠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并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为债权加上“安全锁”。
3.及时主张权利:承包人应牢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并注意通过发函、协商、诉讼等方式有效主张权利,避免失权。
4.全程保留证据:从合同履行、变更、停工、催款、结算协商到最终协议,所有环节的书面证据都应系统保存。本案中,我方提交的多份联系函、通知、协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是赢得诉讼的基础。
 
本案的胜诉,是法律对诚信履约者的保护,也是对漠视合同义务者的警示。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复杂,涉及金额大,周期长,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与全程参与,对于风险防控和权利维护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