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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侵权不再“删了就跑”精神赔偿+30日置顶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5-12-11 13:53:50
本案以调解结案,不仅高效解决了纠纷,也实现了“权利救济”的核心目标:原告恢复了名誉,被告承担了责任,避免了诉讼对抗的消耗。在名誉权纠纷中,调解并非“妥协”,而是基于法律底线的“高效解”,既能精准实现权利救济,又能减少当事人的时间、经济成本。
 
名誉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网络社交日益发达的今天,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屡见不鲜。面对名誉权侵害,权利人应勇于依法维权,代理律师则需精准制定策略,在证据固定、诉求设定和纠纷解决路径选择上精心筹划,最终实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抚慰精神的核心救济目的。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存在职场矛盾,在其实名认证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包含“狗改不了吃屎”等侮辱性言论,该内容被双方同事、客户等多人浏览,严重贬损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对其心理健康造成实质性伤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
 
(二)焦点问题
 
1.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公开侵害?
2.如何确保微信朋友圈这类易被删除、修改的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被法院采信?
3.名誉权侵权中,“赔礼道歉”这一核心民事责任形式,如何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真正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
4.在名誉权诉讼中,如何平衡“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赔偿”与“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的关系?
 
 
【诉讼经过】
 
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钱启芳律师团队始终以委托人权益为核心,从立案之初便细致梳理证据链条——精准固定微信朋友圈侵权言论的截图、传播范围及对原告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的关键佐证,逐一论证侵权构成要件;庭审中,围绕“侵权行为认定”“救济方式适配性”等核心焦点,以清晰的法律逻辑与扎实的证据支撑,充分阐明原告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通过专业高效的调解策略,成功推动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不仅为原告争取到被告实名朋友圈连续置顶道歉30日、公开消除影响的核心诉求,更确保被告限期支付3000元精神抚慰金,有力捍卫了原告的名誉权与精神权益。本案以调解实现“胜诉”效果,不仅高效化解纠纷,更让法律的保护落到了实处,彰显了融创律所“以专业为盾、以责任为矛”的服务初心。
 
 
【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核心内容包括:
 
 
1. 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被告需在其实名认证的微信朋友圈连续置顶发布道歉声明30日,且声明需设置为公开状态,不得撤回,以此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支付精神抚慰金:被告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弥补其因名誉权受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
 
 
 
【法律拆解:调解协议中的三大核心条款为何“合法且合理”?】
 
(一)条款一:朋友圈置顶道歉——消除影响的“精准化”救济
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在实名认证的微信朋友圈连续置顶30日道歉声明”,这一条款精准契合名誉权救济的核心需求:
1. “朋友圈”的救济适配性
微信朋友圈是熟人社交圈层,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影响对象相对明确。相较于公开媒体道歉,朋友圈道歉能更精准地触达侵权言论的受众,避免“过度公开”对被告的二次影响,同时高效实现“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符合《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的救济要求。
2. “置顶+公开+不撤回”的效力保障
○ 置顶:确保道歉声明不被其他动态覆盖,保障受众可见性;
○ 公开:避免“私密道歉”无法实现消除影响的效果;
○ 不撤回:防止被告事后撤销道歉,确保救济的稳定性。
该条款既尊重了网络社交的传播特性,又通过具体操作要求强化了救济的可执行性,是“精准救济”的典型体现。

(二)条款二:精神抚慰金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认定
精神抚慰金的金额确定,需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过错程度:
1. 金额确定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法院确认3000元精神抚慰金,体现了“适度赔偿”的原则:
○ 未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如精神疾病);
○ 侵权范围限于朋友圈(非公开网络平台);
○ 被告主动参与调解,存在和解意愿。
3000元的金额既弥补了原告的精神损害,也未过度加重被告负担,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
2. 调解中的“权利放弃”价值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是调解的核心前提。这种“让步”既加速了纠纷解决,也体现了“权利救济”与“纠纷化解”的平衡——原告获得了核心救济(道歉+赔偿),被告避免了诉讼风险扩大,实现“双赢”。

(三)条款三:执行保障机制——调解协议的“强制力”加持
调解书明确“逾期未履行将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这一条款为调解协议提供了强制执行力,是调解结案的关键保障:
1. 法律依据明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逾期履行的,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被告的警示作用
明确的执行后果既督促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也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若被告拒不道歉或支付赔偿,原告无需另行起诉,可直接申请执行,避免“赢了官司却难执行”的困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1. 电子证据固化至关重要
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侵权内容易删改,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是维权成功的首要环节。
2. “赔礼道歉”的落实需前置规划
在诉讼之初即应考虑道歉的执行可能。调解方式往往比判决更易实现侵权人“心服口服”的道歉,避免后续执行僵局。
3. 法院调解书的双重价值
本案达成的调解书,不仅具备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同时也因体现了当事人的协商意志,更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