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企业用工模式日趋灵活,但法律关系认定仍需回归本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工模式调整引发的法律关系定性争议。仲裁委通过实质性审查,确立了以 “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为核心的审查标准,清晰划定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边界。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4年7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员工作,初期按月领取固定工资。2024年11月1日后,双方合作模式发生转变:申请人承包固定区域,报酬按派件量结算,自行承担驿站入库费、车辆租赁费、罚款等成本,工作时间高度自主,可自行决定是否雇佣他人协助。申请人主张双方自入职起至2025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焦点问题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2.二倍工资的计算:时效与金额如何确定?
【诉讼经过】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融创律所王安珊和刘瑶律师始终以申请人权益为核心,从证据梳理到法律论证均全力以赴:团队精准锁定前期劳动关系存续的关键证据,包括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劳动工具使用凭证,有力夯实了2024年7月28日至10月31日劳动关系的基础;针对二倍工资诉求,细致拆解仲裁时效规则,聚焦时效内未签合同的期间精准主张,同时围绕结算模式变化的争议焦点,通过多轮法律分析反驳被申请人“承揽关系”的抗辩。最终,仲裁委全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不仅确认了前期劳动关系的存续,更支持了申请人时效内的二倍工资诉求,为申请人实现了关键诉求的胜诉,充分彰显了融创律所对案件的深度把控与对客户权益的全力守护。
【案件结果】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在 2024年7月28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 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6259元。
【案件核心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本案中,双方对2024年7月28日至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但对2024年11月1日后是否仍属劳动关系产生分歧。被申请人(快递公司)主张双方已转为“承揽关系”,而申请人(快递员)则认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从主体资格、管理属性、业务关联性三大核心要素出发,结合证据作出认定:
1. 前期劳动关系的确认:2024年7月28日至10月31日,申请人月固定工资5500元+183元全勤奖,工作由公司安排,劳动工具(电瓶车)由公司提供并维修,完全符合“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受约束、劳动成果属公司业务”的劳动关系特征,故仲裁委确认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
2. 后期承揽关系的认定:自2024年11月起,双方结算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报酬按实际签收量计算,扣除驿站入库费、三轮车租赁费、电费、生活费、罚款等全部成本,且申请人工作时间高度自主(无考勤、可自主决定派件时间与路线,甚至可雇佣他人协助)。这些特征与劳动关系“固定工资+公司承担用工风险+受公司管理”的属性截然不同,更符合承揽关系“按成果结算、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核心特征。同时,申请人对结算单变化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公司主张,最终仲裁委认定该期间双方为承揽关系,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风险提示】
1. 对用人单位:若需调整用工模式(如从劳动关系转为承揽关系),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合作性质,并保留工作自主性、成本承担、风险分担等关键证据(如结算单、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避免因“名为承揽、实为劳动”被认定为违法用工。
2. 对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公司未签,需在一年内主张二倍工资;若工作模式发生变化(如从固定工资转为按量计酬),需关注自身是否仍受公司管理、是否承担经营风险,若认为权益受损,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权。
法律的价值,在于厘清边界、守护公平。本案的裁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清晰划定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边界——“管理约束”与“风险承担”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未来,融创律所将持续关注劳动争议领域的热点问题,用专业为权益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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