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情侣间的资金往来因掺杂情感因素,往往成为法律认定的难点。本案的判决清晰地表明,在缺乏明确借贷合意且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即使存在长期、大额的经济往来,法院也难以支持返还诉求。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支持将情感往来随意“借贷化”。在经济往来中保持清晰、规范的意识,既是情感自律,也是法律自护。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康某与被告杨某原为恋人关系,自2012年至2021年间,康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杨某及其母亲何某转款累计达六十余万元,另通过淘宝、京东等平台为杨某购物支付六万余元。后双方关系破裂,康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其母亲返还全部款项。
(二)焦点问题
1.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2.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3.被告何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 特殊节日转账、日常小额支出的性质认定?
【诉讼经过】
案件受理后,律所迅速组建专业团队,深入梳理十余年转账记录、聊天证据,精准抓住“诉讼时效已过”“缺乏借贷合意”“款项多属恋爱赠与”三大核心抗辩点。庭审中,代理律师廖劲雄充分举证、严谨论证,有力反驳原告主张;庭后及时补充法律意见,确保每一个细节都经得起推敲。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仅为被告杨某成功免除82万余元债务及近万元诉讼费用,更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这场胜诉,是融创律所对“以专业守护公正”理念的践行,也是对当事人信任的最好回应。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不具备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18 元,保全费 4620 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裁判思路与依据】
(一)关于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最后一次催款时间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且其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未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一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原告的主张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借贷关系的成立
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定义)及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等规定,认定:
1. 原告未提供书面借贷凭证,无法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2. 恋爱期间的小额支出及特殊节日转账,符合情侣间赠与的特征,且赠与行为已实际履行完毕;
3. 被告一在聊天记录中的“会还钱”等表述,系在原告反复催要、感情压力下的非明确借贷意思表示,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核心条款,不能据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综上,案涉款项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构成要件,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三)关于被告二的责任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二与原告无直接借贷合意,亦未参与款项接收、使用过程。原告主张部分款项用于被告二相关事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用途与借贷关系的关联性,且该主张不符合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等规定,认定被告二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关于赠与款项的性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及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恋爱期间的小额支出及特殊节日转账属于双方基于感情的自愿赠与,赠与行为已完成,财产权利已转移。原告因感情破裂要求返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故对其返还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从被告杨某的视角来看,本案虽然最终胜诉,但整个诉讼过程及双方长期的经济往来关系,暴露了在亲密关系处理经济事务时的多重法律与生活风险。
1.经济往来透明化:对于非日常小额赠与,可考虑通过简单文字明确性质。
2.沟通措辞谨慎化:避免在情感冲突中使用模糊的法律承诺性语言。
3.家人账户隔离化:不将个人经济往来牵连至家人。
4.纠纷早期咨询专业化:一旦感知到潜在争议,应及时咨询律师,评估风险,提前准备应对策略。
5.树立健康关系观念:建立在平等、自愿、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关系,更能避免此类经济与法律的双重纠葛。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但同样也不支持将情感馈赠随意转化为债务诉求。 明晰界限、保留证据、理性沟通,是预防此类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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