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8-0148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028-0148

首页>新闻中心 > 历史案例 > 分手后借款难追回?法院判决:必须还!>新闻详情
分手后借款难追回?法院判决:必须还!
发布时间:2025-12-18 10:13:11

一、案件回顾:恋爱中的借款,法院如何认定?

本案基本事实清晰:
● 
双方关系:原告与被告王某系恋爱关系;
● 
借款过程: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
● 
结算凭证:2025年6月30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王某仍欠18974元未归还;
● 
维权路径: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我院提起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王某限期偿还本金,但因无利息约定,对利息诉请不予支持。


 

 

二、法律解读:恋爱期间借款的核心裁判规则

(一)恋爱关系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

很多人误以为“情侣间的转账都是赠与”,但本案明确:只要存在借款合意,即便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也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出借人需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我们通过以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 
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
2. 
聊天记录:双方关于“借款”“结算”“催收”的对话,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3. 
结算凭证:2025年6月30日的结算记录,确认欠款金额,避免争议。

(二)无利息约定,法院不支持利息诉请

本案中,法院驳回利息诉请的核心原因是“双方未作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因此,建议公众在出借款项时,书面明确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维权时出现“有本金无利息”的遗憾。

(三)被告缺席不影响判决,但会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同时,被告王某因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也是本案原告诉求获支持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风险防范:恋爱期间借款的“三要三不要”

结合本案及实务经验,我们总结出以下风险防范要点,帮助公众守护财产安全:

要做的三件事

1. 
要保留“借贷合意”证据:聊天记录、录音、借条等,明确“借款”而非“赠与”;
2. 
要规范款项交付: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方式转账,备注“借款”;
3. 
要及时主张权利:借款到期后及时催收,保留催收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不要做的三件事

1. 
不要用现金交付大额借款:现金交易难以证明款项性质,易引发争议;
2. 
不要模糊款项用途:避免使用“生活费”“零花钱”等模糊表述,应明确为“借款”;
3. 
不要忽视书面约定:即便关系亲密,也应签订借条或补充协议,明确金额、期限、利息等核心条款。

 

四、律师建议:用法律思维守护“情与财”的平衡

恋爱中的经济往来,既要体现情感温度,也要守住法律底线。我们建议:
1. 
大额借款必签借条:即便双方是恋人,也应书面明确借贷关系,避免分手后“情财两空”;
2. 
保留完整证据链:从转账到催收,每一个环节都应留存证据,形成闭环;
3. 
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一旦出现借款纠纷,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五、结语:法律不区分“情”与“法”,只保护合法权利

本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印证了一个法律原则: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基于情感的“模糊往来”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解读,让更多公众明白:在情感关系中,也要用法律思维规范经济行为,既不伤害感情,也不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