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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签完后服务方突然要求加价?这算违约吗?
发布时间:2025-12-19 11:45:05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合作框架内,服务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履约主动权,单方增设条件、变相逼迫对方违约或放弃权利的案例。该裁决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商业合作中“履约边界”与“违约后果”的法律认定标准。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中,两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科技公司于2025年7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科技公司为申请人的无人仓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技术培训及设备货品配送等服务,申请人分四次支付服务费共计45,800元,并于7月29日补签《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科技公司需保障店铺连续经营一年实现纯利润45,800元。但后续合作中,双方因“增值服务费”支付问题产生分歧——被申请人科技公司要求申请人支付协议未约定的5,800元增值服务费,申请人在拒绝支付后,被申请人科技公司停止提供后续服务,导致店铺无法开业经营。
 
(二)焦点问题
 
1.被申请人停止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费用返还金额应如何确定?
3.在合同因违约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诉讼经过】
 
融创律所从案件受理之初,便组建专项团队,细致梳理《合作协议》《酒水成人仓补充协议》及数十页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证据,精准锁定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核心运营义务”“单方面增设增值服务费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两大核心争议点。庭审中,石嘉雯律师与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紧扣《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结合庭审查明的“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运营指导、停止服务缺乏正当理由”等事实,条分缕析地论证申请人主张的合法性,有力反驳被申请人“已全面履约”的抗辩。最终,仲裁庭全面采纳融创律所观点,依法裁决:确认《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于2025年9月24日解除,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返还运营技术指导服务费36640元、支付违约金9160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2953元。这份胜诉裁决,不仅为申请人追回了绝大部分合同款项,更通过明确违约责任给予了有力的法律救济,充分彰显了融创律所“聚焦细节、深挖事实、精准维权”的专业能力,也印证了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初心——每一份胜诉结果,都是对申请人权益的坚实守护。
 
 
【案件结果】
 
经成都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
1. 确认《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于2025年9月24日(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解除;
2. 被申请人科技公司向申请人返还运营技术指导服务费36,640元;
3. 被申请人科技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160元;
4. 本案仲裁费2,953元由被申请人科技公司承担。
该裁决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商业合作中“履约边界”与“违约后果”的法律认定标准。
 
 
【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三个核心问题的实务解读】
 
(一)关于合同解除:违约方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核心理由是被申请人科技公司未履行运营指导、技术培训等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被申请人科技公司辩称已提供前期服务,停止服务系因申请人“未表达开店意愿”。
仲裁庭观点与法律依据:
● 被申请人科技公司停止服务的唯一理由是申请人拒绝支付“协议未约定”的增值服务费,且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想开店”或“不需要后续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 本案中,仲裁庭认定合同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2025年9月24日)解除,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直接以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时解除”的规定。
实务启示:企业在合作中若遭遇对方“变相拒绝履约”,需及时固定证据(如沟通记录、履约停滞证明等),并通过书面函件或法律程序主张权利,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二)关于服务费返还:已履行部分的“合理折抵”原则
 
申请人要求全额返还服务费45,800元,但仲裁庭最终裁决返还36,640元,核心在于对“已履行部分”的合理评估。
裁决考量因素:
5. 服务实际履行情况: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科技公司提供了简单的店铺门头、收银台搭建服务,但无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技术培训、运营指导等核心服务;
6. 合同标的物的价值争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科技公司需“赠送市值35,000元货品”,但未明确货品具体内容、计价标准,被申请人科技公司也未能提供定价依据,且申请人主张货品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市值;
7. 公平与诚信原则:综合协议签订背景、履行情况及违约责任,仲裁庭酌情确定返还金额,既考虑申请人已接受部分服务(如搭建服务),也兼顾被申请人科技公司未全面履约的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明确,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风险提示: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时,需明确服务内容、交付标准及计价依据(如货品清单、服务流程),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争议;同时,履约过程中应留存服务交付的完整证据(如培训签到表、服务验收单等),为后续可能的纠纷提供支撑。

(三)关于违约金支付:违约责任的法定与约定边界
 
申请人依据协议“违约金为服务费总额20%”的约定,主张9,160元违约金,仲裁庭予以支持。
裁决逻辑:
● 被申请人科技公司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符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条件;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本案违约金约定未超出法定范围,且与被申请人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申请人损失相匹配,故仲裁庭予以支持。
实务建议:商业合作中约定违约金时,需注意“合理性”,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可能被法院/仲裁机构调整;同时,主张违约金时应同步提供损失证据(如预期收益损失、额外支出等),增强诉求的说服力。
 
 
【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基于本案经验,我们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服务内容、交付标准、计价依据、违约责任,避免“模糊条款”;
2. 履约执行阶段:留存服务交付证据(如培训记录、验收文件)、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邮件),定期进行履约情况确认;
3. 争议处理阶段:优先通过书面函件与对方沟通,若协商无果,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
 
创业之路充满机遇,也遍布荆棘。一份权责清晰的合同,一份审慎履约的态度,一份留存证据的意识,是护航商业合作稳健前行的法律基石。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