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展会订货已是现代消费常态,但商家收款后“玩失踪”、股东以“公司名义”逃避责任的情况却屡见不鲜。本案的判决结果,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的明确指引。一人公司股东不能以“有限责任”为挡箭牌,关联主体也不能通过“代收款”等方式逃避责任。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原告在家具城广场展销会上与被告家居公司达成家具买卖合意,订购床、沙发等家具,总价款54171元。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另一被告“经营部”支付48000元,另以现金支付6171元,被告1家居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订货单》确认交易。
然而,被告1家居公司仅交付价值19000元的家具后,便以“生产进度慢”“公司破产”等理由拖延发货,且后期拒绝接听电话、回复消息。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将被告1家居公司、其唯一股东被告2,以及收款的被告3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货款35171元。
(二)焦点问题
1.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剩余货款金额如何认定?
3.被告2个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3经营部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经过】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融创律所代理团队始终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从证据梳理到庭审辩论均做到严谨细致:马欣律师在立案前,全面收集并固定《订货单》、微信支付凭证、物流托运单及关键微信聊天记录,尤其针对现金支付部分,通过对方未提出异议的聊天内容强化证据链;庭审中,精准围绕“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关联个体户收款构成人格混同”三大核心争议点展开论证,清晰阐明法律依据与事实逻辑,有力反驳潜在抗辩空间。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主张,判决被告1狐家居公司返还剩余货款35171元,且由股东被告2及被告3经营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仅为原告追回了全部未交付货款对应的款项,更通过穿透式追责打破了被告企图以公司独立地位逃避责任的壁垒,实现了诉讼权益的全面兑现,彰显了专业法律服务对公平正义的有力守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1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货款35,171元;
2.被告2、被告3经营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法律解析:本案胜诉的三大核心逻辑】
(一)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公司未履约构成根本违约
尽管原告与被告1家居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院结合加盖公司公章的订货单、物流托运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1家居公司仅交付部分货物,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明显丧失继续履约能力,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剩余货款的诉求。
(二)一人公司股东:未证财产独立,必须“连坐”担责
(二)一人公司股东:未证财产独立,必须“连坐”担责
本案中,被告1家居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是持股100%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2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如独立的财务报表、资金往来凭证等),故法院认定其“人格混同”,判决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是法律对一人公司股东的严格约束,旨在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三)关联个体户收款:构成“人格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3经营部并非合同相对方,但为何也要担责?关键在于其实际收取大部分货款,且经营者同样是被告2。法院认为,该收款行为与案涉买卖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结合被告2同时控制两家主体的事实,认定被告1家居公司与被告3经营部存在人格混同。
所谓“人格混同”,即不同法律主体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界限模糊,无法区分。本案中,个体户代公司收款,且由同一人控制,已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被告3经营部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本案对市场主体,尤其是一人公司及关联经营者,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1. 事实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有订货单、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仍可认定合同关系成立。企业在交易中应注意保留各类履行凭证。
2. 一人公司股东须谨防“法人面纱”被刺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股东严格区分账户、规范财务制度,避免人格混同。
3. 关联主体收款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或人格混同
即便非合同签订方,若实际参与合同履行(如代收款),且与合同方存在控制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或人格混同,从而承担连带责任。
4. 缺席诉讼风险极大
三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权利,直接导致法院采信原告主张。企业应重视诉讼程序,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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