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服务市场中,合法合规、诚信透明是经营底线。服务机构的核心价值在于利用专业能力降低信息不对称,而非利用信息差进行不当牟利。求职者亦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通过提升自身竞争力实现职业发展,对任何“捷径”保持必要的警惕。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原告母亲通过社交平台联系被告中介工作人员,寻求就业推荐服务。期间,被告中介工作人员多次推送不同单位岗位信息,服务费报价从“免费”至“18万元”不等,原告母女始终以“担心不稳当”为由未达成合作。直至7月,被告中介工作人员以“某行政文职(派遣)”岗位吸引委托,并承诺“不签合同就退款”。原告先后支付定金2000元、尾款28000元,被告中介与原告补签《就业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内容为岗位信息咨询、就业指导等。
然而,面试过程中,被告中介未披露具体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却为“某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关键条款(如薪资、工作时间)缺失,且原告需签署《个人承诺书》,承诺与原单位“无未尽事宜”。入职不久,原告即因岗位异常离职,并发现被告中介存在“向招聘单位支付费用”“修改简历”等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全部服务费。
(二)焦点问题
1.《就业咨询服务协议书》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2.人力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退费责任?
【诉讼经过】
融创律所代理原告全程秉持“专业、尽责、以委托人权益为核心”的理念,深度还原案件细节、精准把控法律要点,最终为原告赢得全面胜诉。诉讼过程中,林思尧律师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及庭审陈述等证据,精准指出被告公司未披露招录单位、未履行关键信息披露义务的核心违约点,不仅全程未告知岗位具体招录单位,且促成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缺失关键条款、真实性存疑,同时结合《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忠实报告义务规定,有力论证被告未完成合同义务,应全额退还服务费。面对被告提出的“已完成服务”“已签订劳动合同”等抗辩,律师通过剖析合同签订时间异常、劳动关系逻辑矛盾等细节,逐一驳斥对方主张,庭审中逻辑清晰、举证充分,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核心观点,判决被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额退还服务费30000元,同时驳回被告全部抗辩,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这场胜诉不仅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彻底维护,更彰显了融创律所“以专业破局、以责任护权”的专业水准。从证据挖掘到庭审博弈,每一步都为委托人筑牢权益防线,让公平正义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力兑现。
【案件结果】
1.被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服务费 人民币30,000元。
2.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承担。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九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核心: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的双重认定】
法院经审理,围绕“合同效力”“中介责任”两大争议焦点作出裁判,其法律逻辑值得深入剖析。
(一)合同效力:形式合规≠实质合法,但“公序良俗”认定需严格把握
原告主张,双方委托行为本质是“花钱买工作”,违反公平就业秩序,应属无效。法院认为,判断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量交易目的、监管强度及社会后果:
1. 从形式看:被告中介具备就业推荐资质,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岗位咨询、就业指导等)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原告签订《承诺书》《保密协议》确认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
2. 从实质看:虽被告中介存在“向招聘单位支付费用”“协调面试”等行为,但无证据证明案涉岗位需通过考试、考核等公开程序,亦无证据证明原告不符合岗位条件却通过违规手段获取机会,故无法认定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不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效力得以维持。
(二)违约责任:中介未履行“忠实报告义务”,需全额退还服务费
即便合同有效,被告中介公司仍因未全面履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本案判决的关键突破点:
1. 中介的核心义务:根据《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包括招聘单位、岗位条件、程序要求、薪资待遇等关键信息;
2. 本案违约事实:中介在服务中存在多重“未披露”:
○ 始终未告知具体招聘单位,面试地点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
○ 《劳动合同》关键条款缺失,且签订当日原告需签署放弃权利的《个人承诺书》;
○ 无证据证明被告中介已向原告披露“与第三方公司共用办公场地”等关联信息;
3. 责任认定:因被告中介未完成合同义务,且无法证明已支出合理必要费用,法院依据《民法典》第964条,判决其全额退还3万元服务费;但因原告自身存在“花钱买工作”的主观故意,对纠纷发生有过错,故对其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本案不仅是一起个案裁判,更对就业市场的各方主体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一)对委托人(求职者)的建议
1. 警惕“包过”“协调”等违规承诺:若中介以“花钱就能进”“已打好招呼”为噱头,极可能涉及违规操作,后续维权难度大,甚至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2. 明确服务内容与违约责任:签订协议时,需将“岗位信息”“招聘单位”“服务流程”“退款条件”等关键条款书面化,避免口头承诺;
3. 保留沟通与支付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协议文本等是维权的核心证据,务必妥善保存。
(二)对中介公司的合规要求
1. 严守“信息披露”底线:必须向委托人全面、准确披露招聘单位、岗位要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禁止隐瞒或模糊处理;
2. 规范服务流程,杜绝违规操作:不得与招聘单位串通、伪造应聘材料,不得要求委托人签署“放弃权利”的格式条款;
3. 合理收费,留存费用凭证:若因服务产生必要费用,需保留支付凭证,以便在纠纷中证明费用的合理性。
市场秩序的维护,需要服务提供者的自律、求职者的理性,以及司法机关对合同精神与诚信原则的坚守。本案正是这一价值导向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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