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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伙“踩坑”!钱还能要回吗?律师一招锁定胜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11:04:59
这不仅是一次个案的胜利,更是对“口头合伙”“出资无保障”等常见法律风险的有力回应。尤其是证据相对复杂的口头协议纠纷中,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娴熟的诉讼技巧和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专业精神。我们以专业、证据与责任,为当事人守住了公平正义的底线。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委托人原告苏女士经与被告陈某口头协商,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原告认缴出资并占有一定股权份额。随后,原告按指示向被告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武侯区某美容服务部)转账出资款30000元。然而,后续合作中双方产生分歧,合伙事项进展停滞,公司也未能按约定成立。原告提出退伙并要求返还出资款,但对方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委托我所提起诉讼。
 
(二)焦点问题
 
1.合伙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内容如何认定?
2.出资款的返还条件是否成就?
3.返还责任主体应如何界定?
 
 
【诉讼经过】
 
本案诉讼过程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唐旭运、王淳律师始终秉持高度的专业精神与责任感,全面梳理原告的出资证据链,精准锁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公司注册信息等关键事实,围绕《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解除与出资返还的核心条款,制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准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已用于经营”“需清算”为由的抗辩,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条分缕析、有力反驳,成功说服法院认定3万元出资未实际用于合伙事务,依法支持原告解除合伙关系并全额返还出资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虽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与严谨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夺回了本该属于她的合法权益,最终赢得胜诉判决。这不仅是对当事人信任的最好回应,更是专业律师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力挽狂澜、守护正义的生动体现。
 
 
【案件结果】
 
新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支持解除合伙关系:因原、被告均同意解除,法院确认双方合伙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8月4日)解除。
2.支持返还全部出资款: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30000元出资款已用于双方合伙事务,故被告陈某应向原告返还该笔出资款。
责任主体界定清晰:法院认定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返还责任应由合伙相对方陈春霞承担,驳回了原告对美到佳服务部的连带返还请求(该请求可另案主张)。
 
 
【案件焦点与难点】
 
1.无书面协议:双方仅为口头约定,缺乏书面合伙协议,对出资额、股权比例、合伙事务执行等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困难。
 
2.款项流向特殊:出资款并未直接转入合伙人账户,而是转入案外人“被告服务部”账户,对方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合伙经营。
 
3.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以及被告与收款方之间的关系,需要清晰界定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口头合伙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融创律师提醒广大创业者及投资者:
1. 合伙需立据:涉及资金投入的合伙经营,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额、股权比例、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盈亏分担等核心条款,避免日后争议无据。
2. 款项支付要规范:出资款应直接支付至合伙体共同确认的账户(如拟设立公司的验资户或共管账户),并保留好转账凭证,避免支付至个人或无关第三方账户,导致资金用途不清。
3. 纠纷发生早咨询:当合伙出现矛盾,特别是涉及出资款返还问题时,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明确诉求,及时止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