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坚决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任何试图通过婚外情不当获利的行为,终将得不到法律支持。本案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并体现了司法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的立场。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周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周某与被告张某某发展婚外恋情,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被告赠与钱款共计 128,146元。原告发现后,以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全部受赠款项及相应财物。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诉讼主体不适格、部分款项属于消费性支付或已消费,不应返还,且相机已损毁无法返还。
(二)焦点问题
1. 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返还对象应是谁?
2. 涉案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哪些属于“赠与”?
3. 赠与行为为何无效?
【诉讼经过】
在本案受理后,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孔建程律师团队秉持高度的专业精神与责任感,全面梳理原告的诉求,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精准锁定第三人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核心违法点。律师团队系统整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婚姻证明及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心撰写诉状并制定清晰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围绕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等法律要点展开有力论证,成功推动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张林欣须向原告返还128,146元,全额支持我方核心诉讼请求,实现胜诉目标。本案的胜诉成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更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充分体现了融创律所律师在复杂家事纠纷中专业、尽责、有温度的法律服务担当。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1. 关于赠与行为的效力:确认第三人周某某赠与被告张某某128,146元的行为无效。
2. 关于财产返还:判令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存款128,146元。
【法律解析:为什么法院支持“全部返还”?】
1. 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本案中,周某某与张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赠与行为以维系婚外情为目的,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家庭伦理,明显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故该赠与自始无效。
2.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周某某在未征得董琪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属于无权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
3. 司法解释明确支持“原配”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首次明确规定:
此案成为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地方法院依法适用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4. 返还对象为何是“原配”而非“夫妻共同”?
被告主张:返还应向“夫妻双方”进行,因财产仍属共有。
法院观点:原告作为权利受损方,有权以个人名义主张返还。返还后,该款项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分割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此举避免程序空转,提高司法效率。
【裁判亮点:司法对“婚外情赠与”的零容忍】
1. 明确否定“程序拖延”策略
法院未采纳被告关于“应列第三人为共同原告”的抗辩,认定董琪琪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独立诉权,防止“第三者”利用程序争议逃避责任。
2. 体现了 “重事实、重证据” 的裁判原则,避免过度扩大返还范围。
○ 转账128,146元:明确为赠与,支持返还;
○ 旅游、住宿、物业费:属共同消费,不构成财产性赠与,不予支持;
○ 相机、现金: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3. 体现了 “重事实、重证据” 的裁判原则,避免过度扩大返还范围。
4. 未支持利息,体现“补偿适度”原则
法院认为资金占用利息“无法律依据”,未予支持,但明确迟延履行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强化执行威慑。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原告的胜诉,不是“报复”,而是对忠诚的守护、对尊严的捍卫。法院的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
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婚外情不能成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外衣”。
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始终坚信:
●婚姻需要经营,但法律必须兜底;
●情感可以破碎,但权利不容侵犯;
●我们或许无法阻止背叛,但可以确保正义不缺席。
本案的胜诉,是法律对良善的回应,也是我们对每一位在婚姻中坚守底线者的坚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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