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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如何避免“隐形劳动关系”带来的高额
发布时间:2026-01-16 10:11:23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的关系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灵活用工、项目外包、个人合作等模式日益普遍的今天,厘清法律关系的性质至关重要。“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而非简单的“干活-拿钱”事实,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合作关系(如劳务、承揽等)的最关键标尺。主张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这一核心特征的存在。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唐某主张其于2025年2月5日入职云创商务公司担任前端工程师,并据此提出了支付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三项诉求,金额总计逾十万元。
 
(二)焦点问题
 
1.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是否满足?
2.本案中,认定“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缺失的关键事实有哪些?
3.基于劳动关系的主张为何被全部驳回?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郑梦露律师作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始终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全面梳理案件脉络,精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从证据收集、法律论证到庭审应对,郑律师团队层层剖析申请人主张的漏洞,重点围绕“无管理、无支付、无组织从属”三大关键点构建坚实抗辩体系,充分举证证明实际用工主体为案外人杜某,成功打破劳动关系推定。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赢得仲裁委支持,实现全部仲裁请求被依法驳回的胜诉结果,切实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一次程序正义的胜利,更是融创律所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的有力体现——以法为剑,以责为盾,为企业保驾护航。
 
 
【案件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意见,明确指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既无法证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法证明存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实际用工情形。缺乏“管理与被管理”这一核心要素,劳动关系便无从成立。
 
因此,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驳回了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所提出的全部三项仲裁请求。
 
 
【仲裁委裁判要点:劳动关系成立需具备“三重从属性”】
 
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明确指出:
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满足上述任一核心要件:
1. 人格从属性缺失
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考勤、审批、工作安排等管理制度约束,无证据证明其接受公司管理。
2. 经济从属性缺失
工资不由被申请人支付,无固定薪资结构,无社保公积金缴纳,报酬来源为多个第三方主体,且备注为“服务费”,更符合劳务合作或临时雇佣关系特征。
3. 组织从属性缺失
申请人未被纳入公司组织体系,不参与内部会议、绩效考核、职级晋升等,其工作成果亦无证据显示直接归属于被申请人。
 
 
【法律启示:新型用工背景下,企业如何防范“劳动关系误判”风险?】
 
本案对平台经济、灵活用工、项目外包等新型用工模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所律师团队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 1. 明确用工性质,签订书面协议
● 若为劳务合作、项目外包、临时雇佣,应签订《劳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明确非劳动关系;
● 避免使用“入职”“转正”“试用期”等劳动关系术语。
✅ 2. 规范报酬支付路径与备注
● 支付应通过公司账户或合规平台进行;
● 备注“服务费”“项目报酬”“劳务费”,避免标注“工资”“薪资”;
● 避免个人账户频繁转账,防止被认定为“代发工资”。
✅ 3. 杜绝“管理痕迹”错配
● 不将外包人员纳入内部考勤、审批、会议、绩效考核系统;
● 如需使用协作工具(如钉钉、企业微信),应设置为“外部协作”或“访客”权限,避免形成“管理从属”表象。
✅ 4. 保留沟通与履约证据
● 保存与实际雇佣方的沟通记录、结算凭证、工作交付成果;
● 对于个人雇佣行为,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或电子留痕方式固定权利义务。
✅ 5. 遭遇仲裁时,积极应诉,善用“举证责任”
● 劳动争议中,申请人负有初步举证责任;
● 企业应系统性提交无管理、无支付、无组织融入的证据链,打破劳动关系推定。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在新型灵活用工模式下,厘清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性。
1.规范用工管理:无论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合作关系,都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管理方式等核心条款。
2.区分管理痕迹:注意区分对内部员工的管理与对外部协作者的成果验收,避免在对外协作中留下具有人身隶属性的管理记录,导致法律关系认定模糊。
3.合规支付报酬:确保报酬支付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一致,避免通过个人或其他第三方账户向提供劳动或服务的人员支付款项,引发法律关系混淆。
 
 
【法律不保护“表象依赖”,只认定“实质关系”】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对我所代理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当前劳动用工司法实践的有力回应:仲裁与法院不会因“名称”“打卡”“口头称呼”等表面因素,轻易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真正的法律关系,必须回归“管理、报酬、组织”三重从属性的本质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