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三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如何抗辩“年假工资已超时效”的主张?如何确保绩效工资纳入计算基数?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应注重合规性与规范性,尤其在集团化、关联公司运营模式下,更应厘清用工关系,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确立了年休假工资时效的起算规则,并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的举证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确立了年休假工资时效的起算规则,并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的举证责任。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袁某某在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经查,被告袁某某自2015年4月12日起陆续由原告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A公司、B公司交替或同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多次变更。2023年1月1日,B公司与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6年6月30日。2024年10月31日,B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载明袁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袁某某于2024年12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焦点问题
1.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如何认定责任?
2.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争议:何时起算?
3.绩效工资是否应计入?
【诉讼经过】
融创律所受托代理被告方,自接案伊始便展现出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廖劲雄律师深入剖析案情,全面梳理证据链条,精准锁定原告主张中的逻辑漏洞与法律适用错误。庭审过程中,主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辩论技巧,条理清晰地发表多轮抗辩意见,有力动摇对方主张根基。最终,法院采纳融创律所的核心观点,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获得全面胜诉。此次胜诉不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融创律所律师在复杂诉讼中运筹帷幄、力挽狂澜的专业价值与责任精神。
【案件结果】
1. 确认B公司与袁某某在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B公司向袁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723.07元;
3. 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焦点解析:法院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主体?】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当劳动者长期在关联企业间被交替用工,且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主体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一)法律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适用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进行判断:
本案中,法院查明以下关键事实:
1.股权结构高度关联:A公司、B公司均为原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或监事交叉任职:原告公司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原告公司与A公司监事相同;
3.注册地址完全一致:三家公司均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同一产业园区;
4.社保缴纳主体多次变更:2016–2024年间,袁某某的养老保险先后由原告公司、A公司、B公司交替缴纳;
5.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脱节:虽与B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袁某某称“未实际取得合同文本”;
6.工资发放与离职手续均由B公司完成: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工资由其发放,离职证明亦由其出具。
裁判观点:尽管存在多主体用工现象,但就争议期间(2023.12.31–2024.10.31),袁某某与B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离职手续均由该公司办理,应认定其为劳动关系主体。
但法院同时强调:三公司构成关联企业,若未依法约定责任划分且未经劳动者同意,关联单位可能需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并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得规定。
【风险提示】
1. 精准识别“混同用工”,明确维权对象;
2. 牢牢把握年休假工资的“时效起算点”;用人单位常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拒付往年未休年假工资。
3. 有力主张“工资基数”的完整计算;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的计算,基数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常试图将绩效、奖金等排除在外。
4.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制定最优策略;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梳理和专业法律适用要求高。
面对复杂的用工关系,劳动者往往处于信息与实力的弱势。本案的胜利,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也再次昭示:法律的武器始终保护诚实劳动者的正当诉求。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不要犹豫,及时、完整地保存证据,并勇敢地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属于自己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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