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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后不去上班算旷工吗?
发布时间:2026-01-20 10:35:46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出现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经营困难”能否成为拖欠工资的“合法挡箭牌”?劳动者能否因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于2023年3月10日入职上诉人(原审被告)拍卖有限公司,担任库管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于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2025年1月15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黄某某2024年12月的工资。2025年1月21日,黄某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过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的方式,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后,黄某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黄某某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行使法定解除权合法有效,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未到岗行为不构成“旷工”,判决公司支付全部诉求款项。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焦点问题
 
1. 延迟支付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 劳动者是否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杨平、李晓莉律师团队始终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黄某某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从仲裁前期指导全程参与,律师团队精心组织证据材料,巧妙运用《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记录及录音资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围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核心焦点,精准论证用人单位的违法性与劳动者解除权的合法性,有力驳斥对方“经营困难可免责”“构成旷工”等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支持黄某某全部合理诉求:公司须支付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10287.28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709.47元,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实现全面胜诉。律师的专业研判与细致工作,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力量,充分彰显了融创律所“以专业守护公平,以责任成就客户”的执业担当。
 
 
【案件结果】
 
 审判结果
● 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部诉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企业能否以“经营困难”为由延迟发薪?劳动者“被迫离职”是否合法?】
 
争议焦点一:延迟支付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主张:
● 延迟发薪系因“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非恶意拖欠;
● 已与员工沟通协商,属“正当理由”,不应视为违法。

我方抗辩及法院认定:

1. 法律无“经营困难可延迟发薪”的免责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经营状况而豁免。所谓“协商”不能成为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的手段。

2. 企业未举证已达成有效延期协议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虽称“沟通协商”,但未提供书面协议或员工签字确认的延期支付凭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供的录音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存在“不降薪就走人”等威胁性言辞,缺乏平等协商基础。

3. 劳动者已履行解除程序,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25年1月21日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于次日签收,劳动关系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此后未到岗不构成“旷工”。

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二:劳动者是否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公司主张: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办理工作交接,且连续旷工三日,属严重违纪;
●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连续旷工三日以上可解除合同且不支付补偿”,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我方抗辩及法院认定:

1. 劳动关系解除在先,旷工认定在后,时间逻辑错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已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已终止。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以1月22日至24日“缺卡”认定旷工,属法律适用错误。

2. 公司无权以“未交接”为由拒付工资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并出具离职证明。工作交接是双方义务,但不能作为拒付法定待遇的抗辩理由。

3. 经济补偿金计算合法有据
○ 工作年限:2023年3月10日入职,2025年1月21日离职,满2年不足2.5年,依法计算2个月工资;
○ 月平均工资:双方确认为5143.64元;
○ 补偿金:5143.64元/月 × 2个月 = 10287.28元,计算准确。
 
 
【法律适用】
 
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风险提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本案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
● 固定证据是关键:务必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和薪酬标准。在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形时,可通过书面函告、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其违约证据。
● 解除程序需规范:若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如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明确列明解除理由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事由,并保留好邮寄凭证(如快递底单、物流跟踪记录),以证明通知已送达用人单位。
● 无需纠结“旷工”风险:一旦依法送达解除通知,劳动关系即告解除。此后无需再按用人单位要求进行考勤或工作交接(但建议保留已提出交接意愿的证据,如本案中的水印打卡照片),可依法直接进入仲裁诉讼维权程序。
 
了解并善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合法、规范的途径维权,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