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胜诉,是证据组织、法律适用和庭审交锋的综合胜利。律师的作用正是通过对这些焦点问题的精准预判和有效应对,将法律事实转化为有利于委托人的判决结果。其中,鉴定结论的捍卫、误工期的成功论证、以及严格遵循证据规则,是本案获得理想赔偿结果的核心法律支撑。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5日,沈某在行走途中被铁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事故导致沈某头部、胸部多处受伤。经交警认定,驾驶员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伤势严重,后续还进行了伤残鉴定,工作与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二)焦点问题
1. 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驾驶员、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2. 赔偿项目与金额的认定:各项损失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复主张或证据不足?
3. 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法院是否有权否定或调整鉴定结论?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所受托代理后,我所律师姚青林深入分析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关键赔偿项目,系统组织证据链,并有效应对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提出的异议。面对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律师团队提前预判、积极应对,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通过扎实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举证质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原鉴定意见,确认沈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有力保障了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另外律师精准结合银行流水、工资扣减情况及司法实践,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主张,判决支持误工费26,999元。经法院依法审理,财保公司被判令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8,523.86元,建设公司赔偿鉴定费1,800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用亦由对方承担。此次胜诉,不仅为沈某争取到了应有赔偿,更彰显了融创律所律师在复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我们以法律为剑,以正义为盾,全程护航,不负所托。
【案件结果】
最终判决结果
1. 财保公司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 168,523.86元;
2. 建设公司支付鉴定费 1,800元;
3.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建设公司负担1,000元,沈某自负250元;
4. 鉴定人出庭费6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已垫付的应返还。
【代理攻坚】融创律师三重突破,破解理赔僵局】
作为原告沈某的诉讼代理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姚青林律师自接案起即展开全面证据梳理与法律研判,在庭审中实现三大关键突破:
一、力保伤残等级认定,驳回保险公司重鉴申请
保险公司以“鉴定结论存疑”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姚律师当庭指出:
● 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具备合法资质;
● 鉴定程序合规,依据充分;
● 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错误。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依法驳回重鉴申请,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最终确认伤残等级有效,为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奠定基础。
二、精准计算误工损失,破解“工资照发”抗辩陷阱
保险公司主张:“原告出院后已恢复工作,误工期仅应计算1个半月。”
姚律师提交银行流水、个税记录、单位证明等证据,明确指出:
● 沈某事发前月均工资达12,333元;
● 事发后连续两个月无工资发放;
● 第三个月仅发放10,000元,远低于正常水平。
据此,主张按实际收入减少计算误工费。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认定误工期3个月,判决支持误工费26,999元,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成功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体现司法温度
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母亲有退休金,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姚律师代理指出:
● 原告依法仅主张其子沈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 其母虽年满72岁,但原告并未就此提出主张;
● 保险公司混淆对象,系误读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之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2,074.91元,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尤其是面对专业保险团队抗辩时,受害方往往处于证据和法律理解的弱势地位。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能帮助当事人系统梳理证据、科学计算损失、精准适用法律,更能在庭审中有效应对对方质疑,将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落到实处。
姚青林律师凭借其人身损害领域的丰富经验,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庭审表现,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公正的赔偿。这份判决不仅是对沈某个人损害的弥补,更是对“谁责任,谁赔偿”法治原则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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