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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说“明天不用来了”,我们将9年工龄“变为”18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6-01-27 10:54:15
本案看似因一句“气话”引发,实则触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工龄连续计算、赔偿金与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等多个劳动法核心问题。对企业而言,规范管理、依法行事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根本;对劳动者而言,了解权利、及时维权是保障合法权益的关键。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5年11月入职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4月原告公司注册成立后,其工作被安排至该公司,岗位、地点、待遇均未变。2024年8月19日,双方因工资发放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对被告说:“你自己走人,明天不用来了。”此后被告未再返岗,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裁决支持部分请求,原告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焦点问题
 
1.“你自己走人,明天不用来了”是否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被告在原告公司注册成立前,已在刘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工作,其工作年限是否应合并计算?
3.赔偿金是否应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及连续工龄计算?
4.未休年休假天数和工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5.劳动者在仲裁阶段调整工资差额请求,是否影响诉讼阶段的审理?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廖劲雄律师自接受被告委托之日起便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多次通过面谈、电话及线上方式详细听取被告对入职经过、工作延续、工资发放及解除当日情形的陈述,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脉络,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充分运用相关关键条款,有效论证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并成功推动法院采纳“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核心观点,为最终胜诉奠定坚实基础。面对原告的起诉主张,律师精准答辩、有力举证,在庭审中围绕解除行为的口头意思表示、劳动关系的延续性及年休假法定义务等焦点问题进行深入论证,最终助力法院全面驳回原告诉请,全额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180,000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2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与担当。
 
 
【案件结果】
 
1.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公司需向被告支付 180,000元 赔偿金。
2.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公司需向被告支付 7,356.32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
3. 驳回原告公司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了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全部诉讼请求。
4. 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法院为何认定“违法解除”?】
 
(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口头辞退”≠无法律效力
 
1. 解除行为是否成立?
用人单位主张: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不构成“解除”。
法院观点:
● 刘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与劳动者沟通中明确表示“你自己走人,明天不用来了”,属于以言语方式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 劳动者此后未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未通知返岗或作出其他处理,以实际行为认可劳动关系终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由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公司未能证明解除系基于合法事由(如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亦未履行法定程序,故构成违法解除。
 
2. 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主张:被告与个体户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公司无关。
法院认定:
● 被告自2015年11月起持续在相同经营者(刘某某)控制下的单位工作,岗位、地点、工资均未变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 因此,被告工作年限自2015年11月起连续计算,至2024年8月19日解除时,合计约9年。
 
3. 赔偿金计算:
● 月平均工资:10,000元
● 工作年限:9年
● 违法解除赔偿金 = 10,000元 × 9个月 × 2倍 = 180,000元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不能以“无申请”为由免责
 
1. 年休假天数认定:
● 被告2023年应休5天,2024年折算为3天(按离职时间折算),合计8天。
● 双方对此无异议。
 
2. 是否需支付200%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主张:未安排休假因业务繁忙,且劳动者未主动申请。
法院观点: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员工未申请”为由免除责任。
● 若单位不能安排休假,应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报酬(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即额外支付200%)。
● 本案中,原告公司未举证已安排休假或支付补偿,故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计算方式:
● 日工资 = 10,000 ÷ 21.75 ≈ 459.77元
● 未休年休假工资 = 459.77元 × 8天 × 200% ≈ 7,356.32元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核心启示:
● 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严谨规范,解除劳动合同须有合法理由并履行程序,管理人员言辞需谨慎。
● 对劳动者:劳动关系中的关键沟通应保留证据(如录音),工龄连续性可依法主张,仲裁阶段应明确诉求。
● 法律层面:本案清晰展示了违法解除的认定、工龄连续计算规则、赔偿金与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参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