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情理之中,法理之内。在亲密关系中,金钱往来往往模糊了“赠与”与“借贷”的边界。当感情破裂,昔日的转账记录是否能成为追索借款的依据?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叶某原系情侣关系。2024年至2025年4月间,双方有多笔微信转账往来。后因叶飞未能还款,双方于2025年7月25日补签《借条》,确认叶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因叶某逾期未还,原告委托我律所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
(二)焦点问题
1. 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是否满足?
2. 款项是否实际交付?
在无原始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密集且存在亲密关系的背景下,仅凭事后补签的《借条》,能否认定30万元构成民间借贷?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高度重视本案,指派王安珊律师牵头主办,并配备专业团队全程跟进。代理过程中,律师团队深入梳理原、被告长达一年多的微信转账记录,精准提炼关键证据链,结合《借条》签署背景及微信聊天内容,科学构建“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的双重证明体系,有力驳斥可能存在的赠与抗辩风险;同时,围绕诉讼请求精心准备起诉材料,庭前充分预判争议焦点,庭中条理清晰、据理力争,成功推动法院全面采纳我方观点,最终实现全额支持30万元本金、判决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胜诉成果。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代理律师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代理职责,通过专业、敬业的表现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融创律所“专业守护公正,责任成就信赖”的服务理念。
【案件结果】
一、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核心部分)
1. 关于借款本金:全额支持。判令被告叶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 300,000元。
2. 关于利息:部分支持,但标准降低。判令被告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5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0%(即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LPR2倍利率未获支持。
3. 关于律师费:全额支持。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5,500元。
4. 关于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公告费200元,共计6,000元,由被告叶飞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时一并支付)。
【法律焦点: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无原始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密集且存在亲密关系的背景下,仅凭事后补签的《借条》,能否认定30万元构成民间借贷?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正是围绕这两个维度展开审查。
其一,借贷合意的形成不以“即时签署”为必要条件。
法院认为,虽然款项交付早于《借条》签署时间,但被告在2025年7月25日自愿签署借条,明确承认借款事实、金额及收款情况,系对前期经济往来的性质进行确认和固定,构成“补充合意”。该行为表明,双方已就部分转账款项的性质达成一致,即转化为具有返还义务的借款,而非无偿赠与或共同生活开销。
借条内容完整,包含借贷双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形式合法,意思表示清晰。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亦未主张款项系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二,款项交付已通过电子凭证充分证明。
原告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电子凭证,证明在2024年至2025年4月期间,向被告持续、多笔转账,总额远超30万元。法院认为,尽管转账笔数众多、金额零散,但结合时间跨度、频率与总额,足以形成完整的交付证据链,完成“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
尤为关键的是,法院采纳了“事后借条+前期转账”的模式,认定该《借条》系对既往资金往来的性质追认与债权债务的书面确认,符合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本案是一起 “事后补强证据”成功确权的典型范例。它生动地展示了:
● 《借条》的补强作用:在转账背景复杂时,一份事后签署、内容明确的《借条》具有扭转局势、一锤定音的关键证据效力。
● 证据链的构建:将《借条》(合意)与汇总后能覆盖本金总额的转账记录(交付)相结合,构成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完整证据链。
● 法院的裁判尺度:在认定事实时采用“总额覆盖”标准;在计算利息时严格遵循司法解释,对约定不明的部分依法从低调整;对于有明确约定的合理费用则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最终通过书面合意证据与资金交付证据的相互印证得到解决,法律要件得以满足,原告的债权获得了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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