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经济补偿计算、加班工资支付等多个实务难点。仲裁委的裁决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警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从事区域零售管理工作。2023年12月,其劳动关系被转移至第二被申请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9月1日。申请人仍在原岗位、原地点工作,接受原单位管理。
2025年8月29日,第二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合同到期不续签。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休息日加班工资等。
(二)焦点问题
1.劳动关系认定与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
2.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起算点与年限如何认定?
3.休息日加班工资应由谁支付?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4.代通知金是否应当支付?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杨平自接受委托以来,深入分析案情,精准把握劳动关系变更的实质,围绕工龄连续性、加班事实认定及责任主体划分等核心问题,精心组织证据链,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庭审中发表有力代理意见,成功推动仲裁委采纳我方主张。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申请人自2019年起的工龄应合并计算,支持经济补偿金近六万元,并裁令实际用工单位支付逾四万七千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两项主要请求均获支持,实现“实质胜诉”。这一成果充分体现了融创律师以专业守护公平、以匠心捍卫权益的责任担当,用法律之力为劳动者撑腰,赢得尊严与公正。
【案件结果】
1. 确认劳动关系期间:
○ 与第一被申请人:2019.9.1 — 2023.12.7
○ 与第二被申请人:2023.12.8 — 2025.8.29
2. 经济补偿:
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 59,181.96元(自2019年起连续计算6年工龄)
3. 加班工资: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年内休息日加班工资 47,116.35元。
【争议焦点与裁决要旨:法律不保护“规避式安排”】
1.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争议点:
第一被申请人主张仅自2023年12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此前与申请人无劳动关系,故经济补偿仅应计算该期间。
裁决认定:
仲裁委查明,申请人系“非因本人原因”由原单位转移至新单位,工作具有连续性,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情形。尽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但实质为劳务派遣安排,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入新单位。
裁决结果:
确认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7日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2月8日至2025年8月29日与方胜众合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年限自2019年起连续计算,共计6年。
企业通过“换签合同”“外包服务”等方式转移劳动关系,若未实质中断劳动、未重新招聘、未改变管理方式,难以切断工龄连续性。此类操作不仅无法规避补偿责任,反而可能因程序不规范引发更大法律风险。
2. 经济补偿是否应支付?代通知金是否成立?
(1)经济补偿:依法应支付
● 劳动合同因到期不续签而终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 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 补偿标准:按6年工龄计算,月均工资9,863.66元,合计59,181.9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2)代通知金:依法不成立
● 申请人主张“代通知金”8,222.85元,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但该条款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
● 本案为合同自然到期终止,不适用“代通知金”规定。
实务提示:
“合同到期不续签”≠“被辞退”。劳动者需明确区分“解除”与“终止”两种法律情形,避免提出无法律依据的请求,增加维权成本。
3. 休息日加班工资:谁来付?怎么算?
争议点:
申请人主张在职期间实行“六天工作制”,每周加班一天,但从未支付加班费。
第二被申请人抗辩: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须审批”,申请人无审批记录,不构成加班。
裁决认定:
● 申请人提交了钉钉考勤截图,显示月出勤26天,并备注“入职第2191天”,结合银行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
● 用人单位虽主张“加班需审批”,但未举证证明制度已公示或劳动者知晓;
● 更为关键的是,第一被申请人作为实际用工单位,长期未支付加班工资,且无正当理由缺席仲裁,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
裁决结果:
支持申请人加班工资请求,但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仅支持最近一年内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47,116.35元(9,863.66元/月 ÷ 21.75天 × 52天 × 200%)。
● 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成为“拒付加班费”的挡箭牌。若劳动者能证明实际加班事实,且用人单位未提供反证,仲裁机构将采信劳动者主张;
● “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责任分离:在劳务派遣或外包模式下,实际管理方(用工单位)承担加班费、劳动保护等义务,不能以“非直签合同”为由推责;
● 缺席仲裁=放弃权利:第一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导致仲裁委采信申请人全部主张,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1.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不可推卸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劳动条件等负有直接责任,不能以“与派遣单位有约定”为由免责。
2.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换签合同”规避经济补偿义务。
3. 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成为拒付加班费的“挡箭牌”
即使用人单位规定加班需审批,若劳动者能证明实际提供了加班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加班费。
4. 仲裁时效是关键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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