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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继续缴社保,员工算不算“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26-01-30 11:42:22
社会保险费作为国家强制征收的专项费用,其缴纳、退还等事宜由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范,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在类似案件中,精准把握争议性质、选择正确抗辩路径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份裁定也保护了其不因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失误,而被不当卷入本应由用人单位与行政机关解决的纠纷之中。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0日,原告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此后,公司仍继续为被告缴纳了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合计42,854.75元。此外,公司还主张被告曾在2022年5月至9月期间领取了35,000元款项未予退还。原告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社保费用及领取款项,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二)焦点问题
 
1.社保费多缴的返还请求权,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
2.用人单位应如何实现其退费权利?
3.原告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后,高度重视、迅速响应,由孔建程律师牵头组建专业团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精准把握“社保缴纳属行政管理范畴”这一核心法律属性。代理过程中,律师团队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与类案裁判参考,有力论证了原告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最终成功推动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裁定驳回原告就社保费用部分的全部起诉,为当事人彻底免除42,854.75元及利息的返还责任。此次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融创律师在复杂劳动与社保交叉案件中精准的法律判断力与高度负责的专业精神。
 
 
【案件结果】
 
1. 驳回原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社会保险费42,854.7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的起诉。
2. 案件受理费535.5元退还原告。
 
 
【法律解析:为何法院不受理“社保返还”民事诉讼?】
 
(一)核心法理:社保关系属行政法律关系,非民事债权债务
 
本案的关键法律争议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直接起诉劳动者要求返还离职后多缴的社保费用?
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其法律依据如下:
 
1. 《社会保险法》确立社保征缴的行政属性
○ 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但征收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
○ 缴费行为体现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人合同关系;
○ 即使用人单位“自愿”或“误缴”,也不能改变其行政缴费义务的性质。
 
2. 《民法典》不当得利的适用前提不成立
○ 不当得利成立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无法律根据、因果关系;
○ 但本案中,党闽并未实际“获益”——社保费用进入的是公共基金账户,并非其个人财产;
○ 其社保权益虽因持续缴费而延长,但该权益归属于社保体系,不能等同于“个人得利”。
 
3. 司法裁判倾向:统一归口行政救济
○ 多地法院(包括四川、江苏、广东等地)已形成共识:社保退费争议应由行政程序解决;
○ 若用人单位因操作失误多缴社保,应向社保局提交材料申请退费或冲抵后续应缴款项;
○ 社保局拒绝处理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非绕道民事诉讼。
 
(二)为何35,000元部分未被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仅驳回了社保费用部分的起诉,而对35,000元款项的返还请求予以保留。原因在于:
● 该款项系公司向个人账户支付的资金,存在借贷、预支、报销冲账等多种可能性;
● 若无合理依据,可能构成真正的“不当得利”或“借款未还”;
● 此类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因此,法院将此部分作为独立请求继续审理,体现了“分清法律关系性质、分类处理”的审判原则。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风险提示】
 
1. 主攻程序,釜底抽薪:不陷入“钱该不该还”的实体辩论,而是直接攻击原告起诉的“程序合法性”,主张法院对社保费部分无民事管辖权,力求裁定驳回。
2. 切割争议,分化处理:将35000元与社保费明确区分,迫使原告就其分别举证,避免模糊不清的诉请蒙混过关。
3. 强调权利法定,得利有据:阐明劳动者社保权益的法定性,从根本上否定“不当得利”的民事诉由。
最终,法院的裁定完全采纳了被告方的核心观点,认定社保费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该项起诉,取得了程序上的彻底胜利。这体现了在类似案件中,精准把握争议性质、选择正确抗辩路径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份裁定也保护了其不因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失误,而被不当卷入本应由用人单位与行政机关解决的纠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