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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败诉28%到胜诉100%:融创律师二审全面翻盘实录
发布时间:2026-02-02 10:48:50
本案清晰展示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涉及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时,如何有效举证、构建证据链以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融创律师团队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梳理与法律适用的深入阐述,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2025年1月通过抖音相识,2月确立恋爱关系,但长期异地;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成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河南,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
2025年4月至5月期间,上诉人(原审原告)分三笔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转账共计7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上诉人(原审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全部70,000元及利息。
 
(二)焦点问题
 
1. 在缺乏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后续催收行为)综合认定“借贷合意”?
2. 法院如何判断原告的举证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的举证应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完成举证责任?
3. 在特殊关系背景下,法院应如何区分“借贷”与“基于亲密关系的经济往来”?
 
 
【诉讼经过】
 
本案案情错综复杂,核心证据分散且部分关键材料被对方隐匿,同时涉及跨区域法律适用争议与多方法律关系交织,对方抗辩策略强势并聘请资深律师团队施压,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面对不利局面,李晓莉律师和杨平律师迎难而上,深入剖析案情脉络,主动开展实地调查与第三方取证,成功还原事实全貌;针对法律适用分歧,组织专题论证,精准援引司法解释与类案判例,形成扎实的法律论证报告,有效突破争议焦点。在举证环节,律师通过时间线梳理与证据链闭环构建,补强薄弱环节;庭审中条分缕析、据理力争,围绕对方证据瑕疵实施精准质证,当庭提交关键新证,有力动摇对方主张,成功扭转局势,最终助上诉人(原审原告)赢得全面胜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场胜诉的背后,凝聚着融创律师团队夜以继日的付出与智慧,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不仅是法律的践行者,更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案件结果】
 
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全部支持,彻底改判)
1. 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了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 全面改判:
本金:判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上诉人(原审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70,000元(包括一审未支持的50,000元)。
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一审立案之日(2025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利息。
3. 诉讼费用: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
 
 
【核心争议:50,000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共同生活支出”?】
本案焦点在于:在缺乏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被告薛某某抗辩称:
而我方主张: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观点,关键在于以下三点认定:
✅ 1. 借款合意可通过行为与聊天记录综合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本案中:
● 陈某某提交了向案外人刘某某借款50,000元的转账记录及备注(“需2025年9月30日前归还”);
● 提交了向薛某某转账50,000元的支付宝凭证;
● 微信聊天中多次提及“你还钱给我”“你转给他还是转给我”并发送刘某某转账截图;
● 薛某某明确回复“明天给他转行不”,表明其知悉该笔款项来源及还款义务。
上述证据形成闭环,足以证明:原告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基于“出借—偿还”的合意进行资金交付。
✅ 2. 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败诉后果
被告主张该款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但其提交的所谓“消费记录”存在重大瑕疵:
● 转账对象为四名案外个人,无法证明与原告有关;
● 无任何共同出行、住宿、餐饮等消费凭证;
● 原告提交的工作证明、打卡记录显示其自2025年2月起长期在成都工作生活,从未赴郑州长期居住;
● 双方异地恋爱,见面时间短暂,不具备“持续共同生活”的客观基础。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就“共同生活支出”这一抗辩理由提供充分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3. 20,000元信用卡套现部分:虽合同无效,但仍应返还
关于两笔共20,000元通过POS机套现的款项:
● 一审认定为借款但合同无效(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 我方认可该部分法律后果,但主张合同无效不等于无需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故即使借贷合同无效,被告仍负有返还义务,并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律适用】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风险提示】
 
1. 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的核心,即使无借条,亦可通过聊天记录、催收行为、资金流向等形成证据链证明。
2. 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若主张款项非借款,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如消费凭证、共同生活证明),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3. 特殊关系不改变借贷性质:恋爱关系中的大额转账,若无赠与意思表示或共同消费证据,仍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4. 转贷行为风险高:套取信贷资金转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出借人不仅可能损失利息,还可能面临金融机构的追责。
5. 利息主张需依法合规:即使合同无效,资金占用损失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起算点通常为主张权利之日(如起诉之日)。
本案二审改判,体现了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重视证据链完整性、严格适用举证责任规则的司法导向,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