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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大逆转:我们如何帮客户全身而退?
发布时间:2026-02-03 12:04:07
本案明确了网络销售场景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划清了生产商与销售商的侵权责任边界,对电商从业者的商标合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平衡商标权利保护与网络销售自由时的审慎态度:既防止搭便车行为,也避免过度扩大生产商的责任范围。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系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皮凉席”,且其中文“某某”部分具有较高识别性。2016年,“某某”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公司长期在皮凉席行业占据领先地位,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024年,原告公司发现多家拼多多、快手店铺在销售被告品牌皮凉席时,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某某品质”等字样。其中,褚某某经营的店铺中存在18个含“某某”字样的商品链接。原告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主张被告公司组织、授意多家销售商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焦点问题
 
1. 销售链接中使用他人商标相关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 生产商是否应对销售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诉讼经过】
 
融创律所在代理被告皮革公司一案中,秉持专业严谨、尽责担当的执业精神,全程展现了卓越的诉讼策略与精湛的法律功底。从案件受理之初,律师团队即对复杂案情进行深入剖析,全面梳理证据材料,精准把握法律争议焦点,制定出科学高效的应诉方案。在庭审过程中,杨平律师以逻辑严密的答辩意见、条理清晰的举证质证和富有说服力的辩论,有效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主张,充分捍卫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主要观点,作出有利于被告公司的胜诉判决,全面驳回原告多项核心诉求,为企业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此次胜诉,不仅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更凸显了融创律所律师在关键时刻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客户至上、使命必达”的服务信念。
 
 
【案件结果】
 
1. 原告公司部分胜诉,被告褚某某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针对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对褚某某的不正当竞争指控均被驳回。
2. 诉讼费用分担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4400元,被告褚某某负担4400元。
被告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焦点解析:关键词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被告褚斌斌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某某品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网络用户在搜索“某某牛皮席”时,若搜索结果标题中出现“某某品质”字样,尤其位于链接标题显著位置,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某某”品牌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来源混淆的联想。 此种使用方式,已超出对商品质量的一般性描述范畴,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尽管褚某某辩称“某某品质”仅为对产品质量的描述,且商品详情页已明确标注“被告”品牌,不会造成混淆,但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某某”系行业通用质量等级术语的前提下,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律点评:
在电商环境中,“关键词设置”虽属技术操作,但其法律属性不容忽视。若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近似标识用于商品标题、链接名称等显著位置,即使未在实物上使用,仍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本案再次警示广大经营者:“引流”不等于“越界”,营销创新必须建立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
 
 
【共同侵权认定:生产商是否应对销售商行为“买单”?】
 
原告公司另一核心主张,是被告公司作为生产商,组织并放任多家经销商在拼多多、快手等平台统一使用“某某品质”作为关键词,构成共同侵权。
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
1. 被告公司未在拼多多平台直接经营店铺,其销售仅限于天猫、京东官方旗舰店;
2. 褚某某自认商品链接标题、页面布局由其自行设置,被告公司仅提供基础产品图片,图片中不含“某某”字样;
3.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仅涉及价格、发货等常规交易内容,无任何关于关键词设置或品牌借用的合意;
4. 被告公司发货商品本身标注清晰品牌信息,未作误导性宣传;
5. 多家店铺使用相似页面设计,更符合“电商串客”(即复制他人页面进行销售)的特征,而非统一组织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山峡公司与褚某某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或客观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法律点评: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共同侵权”认定的审慎态度。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存在供货关系,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销售端所有营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在能够证明生产商存在“授意、明知且放任”或“共同策划”等情形时,才可能被纳入责任范围。这对企业合规管理具有重要启示:
● 对销售商: 应规范自身宣传行为,避免擅自使用他人品牌关键词;
● 对生产商: 应加强渠道管理,明确禁止经销商不当使用竞品关键词,并保留沟通记录,防范连带风险。
 
 
【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合理赔偿数额?】
 
法院查明,褚某某店铺中含“某某品质”字样的商品链接共18个,相关商品实际销售金额为35,782.56元。虽原告公司主张50万元赔偿,但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 原告公司商标的高知名度(驰名商标、行业龙头);
● 褚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持续时间;
● 侵权链接数量多、覆盖广;
● 原告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成本;
褚某某主观上虽非恶意,但作为长期经营者应具备基本商标合规意识。
法律点评:
● 本案适用了《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在权利人难以举证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既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戒,也兼顾公平合理原则。 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做好数据留存,提升举证能力,以争取更充分的司法救济。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网络销售商标合规三大要点
1. 标题关键词使用边界:即使未直接使用商标图标,在商品标题、搜索关键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核心文字,仍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
2. 生产商风险隔离:生产商应通过合同约束、日常监督等方式规范经销商宣传行为,避免被推定存在共同侵权故意。
3. 侵权后应对策略:及时下架商品、停止侵权可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酌情情节,但无法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平衡商标权利保护与网络销售自由时的审慎态度:既防止搭便车行为,也避免过度扩大生产商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