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8-0148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028-0148

首页>新闻中心 > 历史案例 > 21天收益35%?你可能不是“投资人”,而是“出借人”>新闻详情
21天收益35%?你可能不是“投资人”,而是“出借人”
发布时间:2026-02-11 10:31:37
合同名称并不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院将根据合同实质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安排进行认定。建议在从事融资、投资类交易前,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法律关系模糊引发纠纷。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协商,约定原告向被告进行“投资”,期限21天,利息为35%。双方随后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签订《某某饰品融资合同》,约定融资用于某某饰品炒作,并载明“若乙方要求退本金,甲方无条件服从”。
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共计3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息,辩称款项已用于“陪玩店项目”,拒绝返还。原告遂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金及合法利息。
 
(二)焦点问题
 
1. 合同性质的认定: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2. 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合同金额与实际转账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诉讼经过】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融创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全面梳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及转账凭证,精准把握“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核心特征,果断定性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突破“融资合同”表象,成功实现法律定性反转。面对被告拒不到庭的不利局面,律师团队积极组织证据链,依法申请送达,确保程序完整有效,并在诉请中合理调整利息主张,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符合司法保护上限规定。最终,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限期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合法利息210元,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实现全面胜诉。这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融创律师以专业守护公平、以责任捍卫权益的执业信念。
 
 
【案件结果】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并支付利息210元。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后续可能产生的判决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法律焦点:是“投资”还是“借贷”?关键看是否“共担风险”】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签订的是“融资合同”,原告的出资行为究竟是投资行为,还是民间借贷?
被告虽未到庭答辩,但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同本质不符合投资法律特征
● 投资关系的核心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 而本案中:
○ 原告不参与项目运营;
○ 被告承诺“固定期限、固定回报”;
○ 明确约定“可随时退本金”;
○ 实际用途与宣称用途严重不符(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特征,完全不符合投资合作的法律要件,反而具备民间借贷的典型特征:资金出借、固定利息、到期返还。
 
2. “融资”名义不能掩盖借贷实质
法院指出,尽管合同名为“融资”,但内容实质为资金借贷。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实质内容为准,而非合同名称。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本金为实际支付的3万元。
 
3. 利息主张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约定“21天35%”的收益,年化利率远超法定上限(LPR四倍)。原告主动调整诉请,主张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令支付利息210元。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投资”还是“借款”?关键在于风险承担
若一方承诺固定回报、保障本金安全,通常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投资则应体现风险共担、收益浮动。
2. 利息约定须合法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 电子证据保存至关重要
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转账凭证等是证明合同内容、履约情况的关键证据,应妥善保存。
4. 缺席庭审风险大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据原告证据作出判决,可能导致实体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