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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入学服务费”打水漂?合同无效,但钱还得退!
发布时间:2026-03-04 10:38:27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是对违规教育服务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家长盲目“走捷径”心理的警示。法律可以退还你支付的费用,但不会支持你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教育资源的“预期利益”。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教育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子办理某A大学的全日制本科录取,服务费高达45万元。原告按约支付费用后,被告教育公司却未能履约。双方随后签订《补充协议》,将入学目标改为某B大学,但最终仍未兑现。

期间,张某某又以“学费”“住宿费”“注册费”等名义向原告收取1.33万元。直至2024年,原告累计仅收到退款27.5万元,仍有18.83万元未退还。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二)焦点问题

 

1. 案涉《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2. 合同无效后,已付款项应否返还?

3. 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经过】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马欣、杨平律师代理原告,始终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面对被告教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逃避应诉、拒不配合的困境,律师团队迎难而上,系统整理财产转账记录、微信沟通凭证及《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等关键证据,精准论证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义务,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成功主张一人股东张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过不懈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款项188,300元,且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合法权益。此案虽部分诉请未获支持,但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实现了关键诉求的胜诉突破,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法治力量。

 

 

【案件结果】

 

1. 确认《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2. 被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款项188,300元;

3. 一人股东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解析:为何“维权成功”却“赔偿受限”?】

 

(一)合同无效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许多家长误以为“签了合同就有保障”,但本案提醒我们:并非所有“合同”都受法律保护。

● 涉案合同虽形式合法,但目的系通过“内部指标”“特殊通道”绕开高考录取规则,本质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 国家实行统一高考、阳光招生政策,任何规避录取程序的行为均损害教育公平,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

 

(二)无效合同下的财产返还与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此,被告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但同时规定: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明知服务内容违规仍自愿支付高额费用,具有明显过错,故不支持其主张的违约金、利息等额外赔偿,体现“过错相抵”原则。

 

(三)一人股东为何要“连坐”?

张某某作为被告教育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个人账户收取全部服务费,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

此案再次警示:公司不是“个人钱包”,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终将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警惕“高价保录”陷阱

● 凡承诺“低分进名校”“内部指标”“特殊通道”的机构,极可能涉嫌违规甚至诈骗。

● 正规教育咨询仅提供志愿填报、政策解读、生涯规划等合法服务,不承诺具体录取结果。

2. 付款务必对公账户,保留完整凭证

● 避免将大额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防止资金被挪用或难以追索。

● 保留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便于日后维权。

3. 理性维权,避免扩大损失

● 发现服务异常时,应及时停止付款并收集证据。

●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被持续“画饼”骗取更多费用。

4. 选择正规机构,查看资质与口碑

● 查询机构是否具备教育咨询资质,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法律意义总结】

 

1. 对消费者的警示:

○ 违规入学类合同无效,无法主张违约金、利息等预期利益;

○ 仅能主张本金返还,且需自行承担部分诉讼成本。

2. 对经营者的警示

○ 一人公司股东须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 违规服务合同无效,不仅无法收取服务费,还须返还已收款项。

3.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 法院对“违规入学”类合同持否定态度,明确其违背公序良俗;

○ 合同无效后,仍坚持“返还财产”原则,兼顾公平与惩戒。

 

我们理解每一位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情,但教育的公平与尊严,不应被金钱与关系所侵蚀。唯有遵守规则、尊重程序,才能真正为孩子铺就一条稳健、光明的成才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