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本是“筑家”的美好期待,不应成为“维权”的漫长拉锯。本案的调解结果,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律不会纵容“拿钱不办事”的失信行为。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微改造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其房屋进行客厅及厨房生活阳台的微改造,合同总价16200元,工期30个工作日。原告按约支付了12960元定金及工程款。
然而,被告仅完成部分拆除、水电改造等工作后便停工,经多次催促仍无进展。无奈之下,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送达《装修合同解除告知书》,并将剩余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因被告拒不退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焦点问题
1. 被告的行为究竟是“民事违约”还是“涉嫌诈骗”?
2. 被告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如何认定?
3. 调解协议中的“违约加重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经过】
案件受理初期,融创律师便敏锐聚焦“违约事实”与“损失认定”两大核心。一方面,迅速指导原告系统梳理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另一方面,精准锁定被告“逾期失联”的根本违约行为,将“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工程款”作为核心诉求,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为“租房损失”等合理索赔找到法律依据。庭审中,融创律师围绕“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展开有力论述,同时针对“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争议焦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晰界定案件性质,成功驳回被告可能存在的“刑事抗辩”意图。最终,在律师的积极推动下,法院主持调解,不仅促成被告承诺退还11000元,更关键的是,通过融创律师的专业谈判,成功将“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写入调解协议,为业主权益加装“双重保险”,充分彰显了融创律师“专业、尽责、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执业追求。
【案件结果】
原告成功解除合同,获赔11000元,并通过“加速到期+LPR四倍利息”条款保障履行,案件以调解方式高效结案。
【法律焦点: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摆在面前:李师傅的行为究竟是“民事违约”还是“涉嫌诈骗”?
从民事角度看,李师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在约定的工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阮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合理损失(如租房费用)。
而从刑事角度看,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本案中,李师傅确实进行了部分施工,且失联原因可能涉及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能力不足等民事纠纷范畴,难以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法院最终按民事纠纷处理,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既符合法律规定,也避免了“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风险。
【调解亮点:如何用“条款设计”保障业主权益】
本案最值得借鉴的,是调解协议中的“双重保障机制”:
1. 付款分期与总额锁定:双方约定被告分三期退还11000元(含剩余工程款、部分定金及租房损失),既缓解了被告的短期还款压力,也确保原告能拿回大部分损失。
2. 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剩余款项将“加速到期”,阮先生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全部诉讼请求金额(14072元),并按LPR四倍计付利息。这一条款如同“紧箍咒”,极大降低了被告再次违约的风险,让调解协议的履行有了“硬约束”。
此外,法院明确“逾期未履行将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威慑力。最终,在本所律师的积极沟通与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高效解决。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587条、第586条。
【风险提示】
装修维权的“三步走”策略
面对装修中途停工、师傅失联的困境,业主该如何应对?
1. 证据固定是关键:保留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沟通记录(催促施工的聊天截图)、现场照片等,这些都是维权的核心证据。
2. 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若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可发送《合同解除告知书》,并保留送达证据(如微信发送截图、邮寄回执),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3. 合理选择维权路径:优先协商调解,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涉及金额较大、对方有“卷款跑路”等明显诈骗嫌疑,可报警处理,但需注意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