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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业委会交给第三方?“公开”不等于“授权”!
发布时间:2026-03-16 11:24:12

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涉及业主投票场景的典型案例。“公开”不等于“授权使用”“目的合法”不等于“手段合理”,个人信息处理必须遵循目的限制原则、最小必要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为今后小区电子投票中的信息处理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系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业主。2024年,小区业委会决定使用第三方公司开发的“业主投票”微信小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将包含业主姓名、房号、专有面积等信息的不动产清册提供给原审被告某科技公司,用于后台数据核验。

原审原告认为,业委会未经其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侵犯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焦点问题

1. 业委会是否构成侵权?

2. 第三方平台是否构成侵权?

3. 同意认定问题:业主登录小程序是否视为对信息提供的授权?

 

【诉讼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定性,精准锁定业主委员会擅自将含姓名、房号、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的产权清册提供给第三方平台的行为,已超出法定履职必要范围,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实质性侵害。面对被告“履职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融创律师依据《民法典》隐私权编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结合“知情同意”核心原则,提交详实法律意见与类案参考,有力驳斥其主张。在二审庭审中,律师重点论证“数据处理的合法性边界”,强调即便为公共事务,亦不得以牺牲个人隐私为代价。最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业委会行为构成侵权,须立即删除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这一胜诉不仅为当事人谢德安捍卫了人格尊严,更确立了社区治理中“数据使用必须合规”的司法指引,彰显了融创律师在新型人格权纠纷领域的卓越实务能力与责任担当。

 

【案件结果】

1. 业委会败诉: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构成对原审原告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侵害。

2. 具体责任承担:

删除信息:业委会须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删除存储在原审被告科技公司“某某业主投票”小程序上的原审原告个人信息,被告科技公司予以协助;

赔礼道歉:业委会须在小区公告栏张贴道歉信,向原审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保留至少7天;

诉讼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均由业委会承担。

 

【争议焦点:业委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合法履职”?】

庭审中,双方的辩论异常激烈。被告业委会上诉主张,业主登录小程序投票即视为对信息授权的认可,且其初衷是为了完成投票工作,并非恶意泄露。

但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1. 信息性质:姓名、房号、电话,皆属“私密信息”

法院明确指出,自然人的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不仅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更因其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特性,构成了“私密信息”,应受隐私权保护。

2. 侵权认定:履职不能成为“越权”的挡箭牌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突破。

法院认为,虽然业委会有权组织投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随意处置业主的个人信息。业委会从不动产中心获取的业主清册,其使用范围应限于特定的、必要的履职活动。

将信息提供给未经业主同意的第三方商业平台,超出了业主对信息公开范围的合理预期,属于“超出公开信息使用范围”的处理行为,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侵害。

3. 责任划分:受托平台尽到义务,业委会承担全责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第三方科技公司不构成侵权。理由在于,该公司仅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对业主信息进行了匿名化处理,并未主动刺探或滥用数据。而作为信息源头和决定者的业委会,则因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

 

【数据不是“唐僧肉”,授权须有“同意书”】

这起案件的判决,对所有社区管理者和物业服务者提出了严峻的警示:

“法无禁止即可为”不等于“信息可随意用”。

虽然《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鼓励使用电子投票,但 “如何使用”和“谁来使用”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

融创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1. 坚持“最小必要”原则:处理业主信息仅限于实现投票目的的最小范围,能不提供的坚决不提供,能匿名的坚决匿名。

2. 严守“知情同意”门槛:在使用第三方平台前,必须向业主明确告知数据流向、处理目的及风险,并取得业主的单独、明确同意,而非默认的“登录即授权”。

3. 优先选用官方平台:政府主导开发的“成都某某物业”等系统,在数据安全性、公信力方面通常更有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官方渠道,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风险提示】

1. “公开”不等于“授权使用”

○ 信息在公告栏公示,不代表业主同意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平台;

○ 信息处理必须遵循“目的限制原则”。

2. “委托处理”不等于“免责”

○ 业委会作为信息处理者,对信息的使用负有最终责任;

○ 委托第三方处理信息,仍需确保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3. “公共利益”不能“滥用权利”

○ 业主大会虽涉及公共利益,但不能成为侵害个人信息的挡箭牌;

○ 信息处理应符合比例原则,选择对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