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间,原告与被告A合伙企业多次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从20万元逐步调整为5万元,被告B公司作为保证人连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A合伙企业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5万元、利息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焦点问题
1. 被告B公司作为保证人,其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否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
2. 既然担保无效,被告B公司是否完全免责?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安珊团队以高度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了全流程的精细化法律服务。从庭前证据梳理到庭审策略制定,代理律师精准锁定“借款本金变更”“利息计算标准”“担保人过错认定”等关键节点,并通过系统化的微信聊天记录举证,有力证明了债务清偿情况及被告的担保意思表示。庭审中,律师紧扣《公司法》第十六条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成功论证担保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分担,最终法院不仅全额支持了本金5万元及利息诉请,还判令担保人被告B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1. 借款人还款:被告A合伙企业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2. 利息支付:被告A合伙企业需支付借期内利息5000元(按年利率10%计算),以及从2024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7%计算)。
3. 担保人责任:被告B公司提供的担保被认定为无效,但因双方均有过错,被告B公司需对被告A合伙企业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4. 诉讼费分担:案件受理费1241元,由被告A合伙企业负担,被告B公司对其不能负担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要点】
✅ 1. 借款关系成立,借款人应还本付息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借款期限届满,被告A合伙企业应依约还本付息。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本金5万元及借期内利息5000元,并按年利率6.7%计算逾期利息,完全采纳了我所代理律师的主张。
⚠️ 2. 担保效力存疑,被告B公司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被告B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法院依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指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告承认未审查被告B公司的内部决议,法院认定其并非善意相对人,故担保对被告B公司不发生效力。
但法院同时认定,被告B公司作为担保人,未妥善管理公章,对担保无效亦有过错。最终判决被告B公司对被告A合伙企业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法律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如何审查担保效力?】
本案为我们敲响警钟:有担保不等于有保障。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出借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 1. 审查公司章程与决议文件
出借人应要求担保人提供其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确认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 2. 确认担保人是否属于“豁免决议”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若担保人为一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或为控股股东担保等情形,可豁免决议程序,否则应严格审查。
📎 3. 保留书面证据
所有审查过程应保留书面记录,包括决议复印件、章程摘录、担保人承诺函等,以备诉讼中证明“善意”。
公章虽具有极高的证明力,但绝非“万能钥匙”。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和担保事宜时,务必建立“双重审查”机制。既要审查合同文本的真实性,更要审查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