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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明星院长”主刀植发,却让护士“练手”致感染!
发布时间:2026-03-18 11:57:19
医美不仅是商业行为,更是关乎生命健康的专业医疗行为。无论是求美者还是从业者,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求美者要擦亮双眼,机构要规范经营,才能避免“求美不成反受损”的悲剧。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原审原告因前额发际线高,前往原审被告植发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植发手术。术前,门诊部宣传由“明星院长”主刀,但实际手术中,“院长”仅完成取发环节,后续毛囊种植由护士完成。

术后不久,原审原告头部出现毛囊炎、感染、神经炎等症状,多次就医。遂诉至法院。

(二)焦点问题

1. 医疗美容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护士植发是否构成欺诈?

3. 一人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原审原告面临的困境是典型的“医美维权难”:遭遇护士违规操刀、术后严重受损,却因难以证明“主观欺诈”而无法获得三倍赔偿。杨平和廖劲雄律师作为代理律师,策略非常明确;既然难以认定“欺诈”,那就死磕“违规”与“财产混同”,确保当事人的核心损失全额拿回!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额植发费用7700元,并促成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保赔偿款执行到位!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

● 门诊部未告知由护士植发,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合同不当履行,应退还费用7700元;

● 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门诊部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故不支持三倍赔偿;

● 原审被告公司作为一人公司,未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双方上诉。

 

【法院判决:退费但不“退一赔三”】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退还植发费用7700元,驳回三倍赔偿及其他诉求。

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

为何要退费?(机构确实违规)

违规操作:虽然行业规范允许护士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辅助操作,但该机构无法证明护士是在医生“全程监督指导”下操作的,也无法证明护士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

根本违约:法院认定机构违反了医疗服务基本规范,且术后出现了毛囊炎等后果,因此判决全额退还费用。

为何不赔三倍?(不构成“欺诈”)

证据不足:原审原告仅能口头主张“院长亲诊”,缺乏书面合同或录音证据证明机构在缔约时明确承诺“全程由院长操作”。

主观意图:法院认为机构安排院长取发,护士植发,属于对行业规范的“理解偏差”或“管理缺失”,而非主观上蓄意欺骗消费者。

法律定性:这属于合同履行不当,而非合同欺诈。这是本案最关键的区别点。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核心的实务观点】

1. “退一赔三”的门槛很高

很多消费者在遇到医美纠纷时,第一反应就是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服务不达标都叫“欺诈”。

欺诈的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故意”(想骗你)+“客观行为”(撒谎了)+“因果关系”(因为你撒谎所以我买了)。

本案定性:本案更多是机构“履约不到位”(技术规范没做好),而不是“骗你钱”(压根没想给你做或故意做坏)。因此,法律只支持恢复原状(退钱),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2. “一人公司”的连带责任风险

本案中,被告机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依据《公司法》规定,因为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最终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警示:对于医美机构而言,财务合规至关重要。公私账户不分、随意混用资金,一旦机构涉诉,老板的个人财产也将面临被执行的风险。

 

【避坑指南】

给消费者的建议: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如果机构承诺“某某专家/院长亲诊”,务必要求写入合同,并明确是“全程主刀”还是“指导操作”。

保留证据:保存好所有的宣传单页、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如果发现手术医生与约定不符,应在术后第一时间(甚至在手术室门口)进行维权或取证。

理性维权:如果机构只是技术失误或操作不规范,重点应放在医疗损害赔偿或退费上,不要盲目追求“三倍赔偿”,以免诉讼请求被驳回。

给医美机构的建议:

合规执业: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护士只能辅助,核心手术步骤必须由主诊医师亲自实施或全程指导。

财务隔离: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每年进行审计,保留好财务报表,以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避免“无限连带责任”。

 

医疗美容维权,证据是核心,策略是关键。我们不仅追求胜诉,更追求案款的切实执行。遇到医美纠纷,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