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7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2024年起工资发放出现异常,至2024年11月累计欠薪59,685.87元。2025年1月9日,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申请人遂委托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唐旭运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包括工资、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多项请求。
(二)焦点问题
1. 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解除的性质是什么?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 是否存在休息日加班事实?加班时长如何计算?公司是否已支付加班费?
3. 公司是否拖欠工资?拖欠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诉讼经过】
面对公司拖欠工资及高达14万余元的加班费争议,融创律所唐旭运律师并未盲目诉讼,而是精准研判案情,制定了“锁定核心、以退为进”的谈判策略。
在仲裁过程中,律师通过多轮艰苦谈判,成功促使公司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全额认可78,400元的经济补偿金。尤为关键的是,针对公司提出的分期付款请求,唐律师坚持植入了“加速到期条款”,为公司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上了“法律锁”,确保申请人一旦遭遇拖欠即可申请全额强制执行。这一严谨的法律设计,不仅帮当事人赢得了胜诉,更确保了真金白银的落袋为安。
【案件结果】
1. 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9日正式解除;
2. 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78,400元(分两期支付,2025年4月15日前支付39,200元,5月30日前支付剩余39,200元);
3. 强制执行保障:若被申请人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其他请求放弃:申请人自愿放弃工资、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其余仲裁请求。
【分期付款调解的三大“避坑”指南】
结合本案及过往经验,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调解阶段,如果对方提出分期付款,务必注意以下三点:
1. 必须约定“加速到期”机制
如上所述,绝不能接受“违约了再协商”这种模糊的说法。必须明确:一期违约,全额加速到期。这是防止公司恶意拖延的最有效手段。
2. 明确具体的支付时间节点
调解书中必须精确到“日”。本案约定的是“4月15日(含当日)前”,而不是“4月中旬”或“4月底前”。时间越精确,后续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就越充分,法院立案越顺畅。
3. 确认收款账户信息
在调解书中直接锁定收款账户(如本案中明确列出了申请人的建行卡号),防止公司声称“不知道打给谁”或“打款失败”而推卸责任。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 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解除通知等证据,是维权的基础;
● 在律师指导下,合理评估各项请求的胜诉风险与执行可能,必要时可适当让步以促成调解;
● 调解书中应明确约定“分期付款+加速到期条款”,增强执行力。
本案虽未进入裁决程序,但通过调解实现劳动者核心诉求,体现了劳动仲裁制度的灵活性与效率。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务实、有力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