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2年,申请人传媒公司支付签约金5万元,被申请人每月需直播150小时以上。
2025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因脚骨折、甲流等身体原因开始停播。申请人传媒公司遂提起仲裁。
(二)焦点问题
1. 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 签约金是否应予返还?
3. 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调减?
4. 居间费及其他经营成本是否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诉讼经过】
面对申请人传媒公司55万余元的“天价索赔”,融创律所杨平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迅速组建专项团队介入。我们并未止步于简单的应诉,而是精准抓住“违约金过高”与“经营成本转嫁”两大核心痛点,通过详实的证据梳理与法理辩论,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公司场地、设备等属必要经营成本,不应由被申请人买单;且原合同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
最终,仲裁庭采纳我方观点,将赔偿总额近57万大幅削减至6.2万元,驳回了绝大部分不合理诉求。这一结果不仅为被申请人避免了巨额债务,更确立了MCN纠纷中“合理担责”的裁判标杆。融创律师,用专业实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公正的判决。
【案件结果】
1. 被申请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停播行为构成违约,合同解除。
2. “天价违约金”不被支持:虽然申请人传媒公司索赔总额高达55万余元,但仲裁庭最终仅支持了62,000元(4.5万 签约金 + 0.7万违约金 + 0.5万律师费 + 1万仲裁费),支持率约为诉求的11%。
3. 公司经营成本不转嫁:仲裁庭明确指出,MCN机构的场地租金、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属于其开展业务的必要经营成本,不能转嫁给被申请人承担。
【法律解读:仲裁庭为何大幅调低违约金?】
(一)合同有效,但违约条款未必“照单全收”
仲裁庭首先确认《艺人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申请人提出的“格式条款无效”“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等抗辩,未被仲裁庭采纳。
律师提示:被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上签字即视为对条款的认可。以“格式条款”为由完全否定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难度较大。
(二)违约事实认定:部分支持、部分驳回
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 直播时长不足(12月93.8小时 vs 约定150小时;1月111小时 vs 约定150小时)
● 擅自停播(2月10日后停止直播)
但驳回了申请人传媒公司关于“直播流水不足”的违约主张,理由有二:
1. 合同约定的考核期为一年,合同提前解除,考核期未满;
2. 申请人传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专业扶持义务(如投“抖加”增加曝光)。
律师提示:申请人传媒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业绩不达标”时,需举证自身已履行扶持义务,否则难以成立。
(三)违约金调减的核心逻辑:损失填平原则
这是本案最具参考价值的部分。
申请人传媒公司主张的44.68万元违约金,仲裁庭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 申请人传媒公司投入多为经营成本,非因被申请人违约产生的损失
申请人传媒公司提交了装修费(6.8万)、房租(4.65万/3个月)、设备费(2.64万)、运营工资(1.8万)等证据。
仲裁庭认为:这些费用发生在签约前或停播后,是申请人传媒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开支,而非专门为被申请人投入的成本,不能全部算作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 被申请人实际收入极低
被申请人直播2个多月,直播流水约1.67万元,个人实际收入仅5848.01元。
申请人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4.68万元)相当于被申请人实际收入的76倍,显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终:仲裁庭综合考虑被申请人违约情节、申请人传媒公司实际损失、双方履行情况,酌情认定违约金为7000元。
【法律适用】
依照《民法典》第585条、《民法典》第566条、《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
对主播的启示
✅ 不要轻易“不辞而别”
即便有身体原因,也应及时与公司书面沟通、保留证据(如医疗证明、请假记录),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停播。
✅ 签约前审慎评估合同义务
本案主播签约时未仔细核算直播时长要求(每月150小时≈每天5小时,无休),实际履行中发现难以完成,引发纠纷。
✅ 违约金可以申请调减
不要被合同中的“天价违约金”吓住,《民法典》第585条是主播最重要的“护身符”。
对经纪公司的启示
✅ 违约金条款并非越高越好
过度虚高的违约金在仲裁/诉讼中难以获得支持,反而可能影响裁判者对公司“诚信度”的评判。
✅ 做好投入证据的“专门化”管理
公司若希望主播承担某项成本(如培训费、设备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独列支、专门为该主播支出,并保留凭证。笼统的经营成本难以获得支持。
✅ 自身也要履约
本案中,公司因未按约定投放“抖加”,被主播成功反制,导致“流水不足”的违约主张被驳回。经纪公司应首先确保自身履约完整。
【风险提示】
1. 签约前请律师审阅合同,重点关注直播时长、考核标准、违约金计算方式;
2. 履约中如遇身体等客观障碍,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并留存证据;
3. 如被诉高额违约金,积极主张调减,并提供自身收入、公司实际损失等证据。
网红经济的野蛮生长已结束,法律合规才是长久之道。无论是MCN机构还是主播,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