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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作协议”被拖欠“分红”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4-30 10:29:44
在商业实践中,为了规避税收、简化手续或出于其他考量,当事人常使用“合作协议”、“联营协议”等名义来掩盖实际的“租赁关系”或“借贷关系”。当双方产生分歧,一方以“合伙亏损”为由拒绝支付款项时,另一方往往陷入被动。

“名为合作,实为租赁”,这是民商事审判中常见的法律关系错位现象。许多经营者试图利用“联营”、“入股”等名义规避租赁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引发关于“共担风险”与“固定回报”的激烈博弈。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经营一家店铺。协议约定:原告负责店铺第二层的维护与管理,被告负责第一层的维护与管理;双方互不承担对方的经营投入,互不干涉经营计划;被告按季度向原告支付固定分红8400元(每月2800元),并支付押金28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第一季度分红及押金,自2024年4月7日起便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

(二)焦点问题

1. 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合伙投资”还是“场地租赁”?

2. “固定金额分红”是否无效?

 

【诉讼经过】

面对被告以“合伙亏损、未清算”为由拒绝支付“分红”的僵局,四川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易雍证律师迎难而上。我们并未止步于合同表象,而是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成功穿透“名为合作、实为租赁”的法律迷雾,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无效抗辩。

在我们的专业代理下,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我方核心诉求:不仅判决被告立即支付56,000元欠款,更全额判赔了6,500元律师费,让委托人实现了“零成本”维权。

专业,是穿透迷雾的利剑;责任,是维护正义的基石。融创律所,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案件结果】

1. 认定关系: 双方系因场地使用而发生的合同关系(即租赁关系),被告必须支付欠款。

2. 支付金额: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欠款56,000元(扣除押金冲抵部分)。

3. 支付利息: 合同约定的2倍LPR。

4. 律师费: 支持了我方主张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亮点: 法院不仅支持了本金,还支持了律师费,这体现了司法对守约方维权成本的保护。

 

【争议焦点:合伙还是场地使用?】

被告在诉讼中辩称,双方属于合伙关系,店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原告无权要求分红;且固定分红条款属于无效约定。

这一抗辩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如果认定为合伙关系,原告能否主张分红确实取决于合伙是否有利润;但如果不是合伙,被告的抗辩便失去了基础。

 

【融创观点:透过现象看本质】

面对被告的抗辩,我所代理律师并未纠缠于“分红”二字,而是紧紧抓住协议中关于“权利义务内容”的实质条款进行剖析:

去伪存真: 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承担对方经营项目所需的其他任何投入,均不干涉对方的经营计划、管理方针”。

法律定性: 这种“只收钱不担责”的模式,完全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合同“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核心特征。

实质认定: 该协议的实质是:原告提供场地,被告支付对价。 这就是典型的租赁关系,所谓的“分红”其实就是“租金”。

判决结果:法槌落下,正义必达

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指出,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名称,而应根据权利义务内容分析。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合作协议书》虽名为“合作”,但根据协议中“双方不承担对方经营项目所需的其他任何投入,均不干涉对方的经营计划、管理方针”的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具备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征,不属于合伙合同关系。

法院明确指出:“合作协议的实质系原告提供场地供被告使用,被告按期支付‘分红’即场地使用费,双方之间是因场地使用而发生的合同关系。”

基于这一定性,法院认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费用已构成违约,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及律师费。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风险提示】

1. 合同名称要合规: 是租赁就签租赁合同,是合伙就签合伙合同。不要为了省事或避税而使用“分红”、“干股”等模糊字眼,这会给未来的维权带来极大的法律定性风险。

2. 权利义务要对等: 如果你只提供场地,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那么这就是租赁。千万不要在合同中写“双方共同经营”,否则一旦亏损,你可能不仅拿不到钱,还要背上债务。

3. 保留证据是关键: 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保留了详细的转账记录(证明对方只付了第一笔)和微信聊天记录,才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穿透式审判”的应用。我们成功说服法官透过合同名称的表象,看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从而将案件从“风险共担”的泥潭中剥离,确立为“固定收益”的债权关系,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