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的原、被告曾是一对同性恋人,双方自2023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处于恋爱同居关系。2023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33,130元。彼时,双方共同参与了一个名为“xx优选”的投资项目宣讲会。基于对该项目的看好及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将款项转给被告,委托其代为支付投资款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被告收款后,随即将230,500元转给了该项目的券商,并将剩余的2,800元(含尾款及凑整)退还给原告。然而,好景不长,2024年3月,“xx优选”平台因涉嫌非法传销、非法集资被政府部门发布风险提示并处罚,最终暴雷,导致投资款无法收回。感情破裂后,原告试图将这笔投资损失转嫁给被告,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焦点问题
1. 借贷关系为何不成立?
2. 委托关系为何成立?
【诉讼经过】
接受被告李女士委托后,代理律师深入梳理案件细节,敏锐发现案涉23万余元转账的实质系投资款而非借款。面对原告仅凭转账记录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代理律师从资金流向、聊天记录、投资注册过程等多维度全面举证,成功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且被告仅系代为转款、未占有使用任何资金。
庭审中,代理律师充分论证了委托合同关系的成立及投资风险自负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
融创律师以专业的法律分析、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庭审应对,为客户赢得了全面胜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2398元、保全费1686元,均由原告负担。
【法律解析:为何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 借贷合意的缺失: 民间借贷的成立,不仅需要资金的交付(转账),更需要双方有“借”与“还”的合意。在长达两年的恋爱同居期间,原告从未就该笔大额款项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甚至在分手时也未主张还款,这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常理。法院因此认定,原告未能完成“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
● 委托关系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受原告委托,代为向券商支付投资款,并以原告的手机号实名注册平台账户。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起到了“过账”和“代办”的作用,未截留、未使用该款项,也未从中获利。这种“通道”行为,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而非理财或借款中受托人获得资金支配权的性质。
● 投资风险的自担: 既然是委托投资,那么投资的风险理应由委托人(原告)自行承担。虽然“xx优选”最终被定性为非法传销,导致投资款血本无归,但这属于客观的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的现实化,并非受托人(被告)的过错所致。被告自身也投入了数十万元并同样遭受了亏损,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原告试图将投资失败的损失转嫁给无辜的受托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给正在恋爱中的你提个醒】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常感叹于情感与理性的纠缠。借此案例,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想给公众几点避坑指南:
● 大额转账,务必“留痕”:恋爱虽甜,金钱需清。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与,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如借条、备注)明确性质。
● 警惕“高回报”陷阱:本案中的“xx优选”最终被定性为非法传销。在亲密关系中,若一方极力推荐“高回报、低风险”项目,另一方应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信任而盲目跟投。
● 区分“借贷”与“委托”:如果是借钱给对方花,是借贷;如果是委托对方代为理财或投资,是委托。两者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投资亏损通常由委托人(出资人)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
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往往夹杂着情感、信任与依赖。但当关系破裂,曾经的“不计较”可能成为最大的隐患。本案的胜诉,不仅在于被告方成功举证证明了“转账系投资款而非借款”,更在于法院准确把握了民间借贷与委托合同的法律界限——借贷需要“合意”,投资讲究“风险自负”。
对于每一位置身于类似纠纷的当事人,我们建议:
✅ 大额转账前,问清性质:是借,是赠,还是投资?
✅ 保留书面凭证:借条、协议、聊天记录、转账备注。
✅ 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项目背景与风险。
✅ 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确定最优诉讼策略。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以专业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