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
我所杨天秀律师作为上诉人(一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审获得胜诉
>>基本案情
高先生系成都市双流区怡湖板块某小区业主,为隔音防尘,2020年年底交房后,他决定在装修房屋时,一并将6.5米宽的阳台封上,就在他把在运送封窗物料时,多次遭到物业的阻扰,双方也多次进行交涉也未解决实际问题,2021年11月物业方根据业主购房时签订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第七条规定业主在使用物业中原则不得封闭阳台,如需封闭阳台,需经全体业主表决,面积和户数均需达到两个2/3以上同意,并统一方案实施,物业以影响建筑物外观及房屋价值为由将业主告上法庭。当事人作为被告败诉后,委托我所杨天秀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最终结果
裁判结果见文书



>>办案心得
本案件系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的时候败诉,业主后续找到我代理二审上诉程序,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对一审的全案材料进行了阅卷,也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案件证据,在接受委托后立刻准备上诉工作诸如证据的收集、证据清单的拟写、法律检索、拟写上诉状等并立即向法院申请上诉。
在该案件中,我也多次和事人进行了碰面,跟当事人核对案件细节、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不利的点、以及庭审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仅从法律上给予了当事人帮助,更多的厘清思路。从法律层面及实际情况等两方面不断推进案件。
在此我认为站在法律角度分析**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是由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就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临时管理规约》侵犯限制了买受人或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法了《民法典》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物业起诉高先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主体不适格,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物业组织的关于封窗的投票程序不合法。
站在社会层面我认为根据一审物业方提供的小区外立面照片可以看出,该小区阳台宽敞,房屋的用途主要居住使用,家庭中势必会增加家庭成员,小朋友在三岁左右正是调皮和懵懂的时候,家属不可能24小时不离开视线,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如果发生小朋友坠楼及高空抛物等,造成严重安全事故,该安全事故小区物业及建设单位等不同意封窗的人员是否能够承担责任。
**物业以影响小区外立面美观及损害其他业主权益,以此起诉高先生要求拆除封窗,与小区业主的生命安全相比,孰轻孰重?留待各位看官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