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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等红灯向路人射钢珠致4人受伤
发布时间:2025-07-28 17:33:51
2025年5月下旬,杭州市拱墅区连续发生多起蹊跷伤人事件。5月23日,小丽与朋友在闹市区等红灯时,手臂突遭钢珠击伤,伤口流血不止,现场捡到直径近1厘米的钢珠;后续警方接连收到3起类似报警,伤者均为女性,事发时间均为下班高峰期,地点集中于人流密集区域。

【新闻概括】
 
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货车司机赵某。5月28日,在其货车副驾驶垫下查获强力弹弓及剩余钢珠。“我不是真的想伤害他们,只是等红灯的时候比较无聊,想找点‘乐子’,没想到威力这么大。”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嫌疑人赵某交代。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定罪,认定赵某“为寻求刺激随意击打他人致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焦点问题】
 
(一)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自动终止劳动关系?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是什么?
(三)未缴工伤保险的责任如何承担?
【法律分析】为何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1. 罪名辨析:寻衅滋事 vs. 故意伤害
●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特征包括“随意性”“寻求刺激”“情节恶劣”。
● 故意伤害罪:需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伤害特定个人的故意。
本案中:
赵某随机选择行人射击,动机仅为“找乐子”,无特定伤害对象,符合“随意性”特征;连续作案4起、致多人受伤,属“情节恶劣”,故构成寻衅滋事罪。
2. 构成要件拆解
● 主观要件:赵某明知弹弓钢珠可能伤人,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属间接故意;
● 客观行为:在公共场合随意攻击不特定人群,造成4人轻微伤,扰乱社会秩序;
● 危害结果:多人受伤+公众恐慌,符合“情节恶劣”标准。
3. 量刑考量
● 赵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判决。

【公共安全不容“玩笑”】
 
1. 危险物品≠玩具
弹弓、钢珠等物品虽常见,但若滥用可能成为伤人利器。公民需明确:任何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均需承担法律后果。
2. 法律红线清晰
《刑法》第293条明确: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正是对法律底线的漠视。
3. 公共安全责任
城市人群密集区域,任何危险行为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维护公共安全,需每位公民自觉约束行为,勿因一时“好奇”或“无聊”酿成大祸。
4. 企业监管责任
运输行业从业者,更应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赵某作为货车司机,驾驶期间携带危险器械,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漏洞。用人单位需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及车辆检查,杜绝类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