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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某部委工作人员数年间为外国政府充当间谍
发布时间:2025-09-04 12:03:07
这名原国家部委工作人员在外派常驻期间被外国情报人员拉拢策反,数年间为外国政府充当间谍,并非法携带大量涉密文件资料准备出境。
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保护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新闻概括】

张某某,原国家某部委工作人员,在外派某国常驻期间结识了主动与其攀谈的该国外交部人员。对方不仅想方设法帮其提高外语翻译水平,还主动解决张某某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随着张某某逐渐对其产生依赖和感激,双方也从公务联系转为了私下交往,直到对方提出可支付高额报酬,要求张某某提供情报。张某某在明知对方系该国情报人员的情况下,仍与对方保持往来。此后数年间,张某某无视国家利益和工作纪律,为该国政府充当间谍,甚至与该国政府女性官员发展成情人,生下两个私生子,彻底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掌控。后因害怕东窗事发,张某某决定辞职,并从单位电脑上搜集了大量文件资料,准备非法携带至国外。后经国家安全机关查明,张某某私存5200份文件资料,其中标注绝密级的59份、机密级848份、秘密级541份。2019年2月,张某某因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律分析:间谍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双重指控】
 
1. 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 构成要件:张某某明知对方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仍接受其任务,为其搜集、提供情报,并发展私人关系以巩固“合作”。其行为完全符合“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规定,构成间谍罪。
○ 处罚依据:根据《刑法》第110条,间谍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死刑。张某某长期、系统性地为境外服务,情节极其恶劣,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2.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111条):
○ 犯罪手段: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单位电脑中窃取大量涉密文件,并准备非法携带至国外。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涉及文件数量巨大、密级极高。
○ 法律后果:该罪针对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张某某的行为兼具“非法获取”与“意图境外传递”,社会危害性极大。
 
 
【为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间谍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可适用死刑。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1. 危害程度:张某某泄露的绝密、机密文件数量惊人,直接威胁国防、外交等核心领域安全;
2. 主观恶性:其明知后果仍主动配合境外,甚至通过私人关系强化间谍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3. 犯罪持续性:数年时间内持续作案,形成长期间谍链条;
4. 特殊身份:作为国家部委工作人员,违背职务忠诚义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死刑缓期执行(死缓)通常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情形。张某某虽罪行严重,但法院可能基于其认罪态度、案件特殊背景等因素,给予两年考验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警示与反思: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1. 公职人员须筑牢防线:涉外工作中,境外势力的“温情陷阱”往往包裹着政治目的。公职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警惕异常交往,严守保密纪律,避免因小恩小惠陷入犯罪深渊。
2. 法律零容忍泄密行为:间谍罪作为行为犯,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即可入罪。任何接受境外任务或非法获取、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3. 全民共筑安全屏障: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发现可疑人员或泄密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2339),共同抵御境外渗透。
 
在全球化背景下,境外势力渗透手段愈发隐蔽,但法律利剑始终高悬。唯有以法治为盾,以警惕为矛,方能筑牢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作为公民,我们更应铭记:守护机密,就是守护家园;维护安全,方能安享太平。
若您在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外事务,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如遇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