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智商”沦为犯罪工具,法律利剑如何精准打击?普法教育如何筑牢青年底线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追求财富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财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三名大学生本该拥有光明的前途,却因一时贪念走上犯罪道路,令人惋惜。

【#3名大学生用自来水诈骗60万#】#大学生用自来水冒充听话水诈骗获刑#
湖南长沙一学院3名大二学生将自来水、维生素片、口香糖为原料,包装成具有“致幻、控制他人意志”效果的“听话水”,通过社交平台虚假宣传,向全国多地受害者高价售卖。三人分工明确:刘某统筹策划、向某和伍某负责包装发货,生意做得“有声有色”。利用受害者对“特殊药效”的轻信及“被骗后羞于报案”的心理,该团伙累计诈骗金额达60余万元。直至2024年9月,公安机关通过交易流水和快递信息锁定嫌疑人,并顺藤摸瓜查获上游涉案人员7名(均已另案处理)。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3万元;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伍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诈骗罪的构成与共同犯罪认定】
1.诈骗罪的核心要件:虚构事实+非法占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明知所谓“听话水”无药效,仍通过夸大宣传虚构产品功能,使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钱财,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区分:
○ 刘某作为策划者、资金分配者,系主犯,依法应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 向某、伍某作为执行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院结合二人作用及认罪态度,对向某判处有期徒刑,对伍某适用缓刑。
3.量刑标准:数额与情节的双重考量:
○ 诈骗金额达60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法院综合主从犯地位、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因素,最终确定刑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新型诈骗的隐蔽性与法律红线】
1.“心理陷阱”的滥用风险:本案利用受害者“不敢报警”的心理实施犯罪,暴露了新型诈骗的隐蔽性。诈骗者精准捕捉受害者隐私或羞耻心理,使案件长期潜伏,社会危害性更大。
2.技术手段与反侦查意识的警示:通过社交平台虚假宣传、物流隐蔽发货、电子支付洗钱等手段,犯罪链条呈现网络化、智能化特征。这要求执法部门强化技术侦查能力,也提醒公众警惕网络交易中的异常行为。
3.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缺失:三名大学生本应利用知识服务社会,却因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扭曲走向犯罪。高校应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与职业伦理。
【为何同案不同刑?】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量刑差异较大,这体现了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刘某作为主犯,负责统筹全局,罪责最重,故量刑最重
向某和伍某作为从犯,主要负责包装发货,参与程度相对较低,故量刑较轻
伍某获得缓刑,可能考虑到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等因素
【法律是行为的底线,也是社会的盾牌】
三名大学生的“创业梦”最终沦为“牢狱之灾”,再次证明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在信息时代,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但“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本质从未改变。公众需保持理性,企业需履行责任,司法机关需精准打击,共同构筑安全的社会环境。若遭遇诈骗或法律困境,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让法律成为守护正义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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