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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车门"盗走40万现金!男子骑童车逃亡终落网
发布时间:2025-09-17 14:06:50
童车逃亡背后:盗窃罪的法律追问与安防警示
 
"只是拉个车门"、"没想到真有没锁的车"——看似偶然得手,实则已触犯刑法!沈阳一男子通过"拉车门"盗取40万元现金,虽然其逃亡过程颇具戏剧性,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偷40万男子骑一辆童车逃跑#【#男子拉车门偷到40万现金#】
 
辽宁沈阳郭先生报警称,车内的40万元现金被盗。警方调取监控发现,一名黑衣男子实施盗窃后,骑着一辆儿童自行车逃跑。民警在附近的胡同里找到了这辆自行车,并提取了指纹。接下来,民警发现嫌疑人上了一辆白色轿车,通过自行车上的指纹和车主信息,警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身份——常某,1990年出生,有多次盗窃前科。警方发现常某已驾车逃出沈阳向南方逃窜,民警立即驱车展开追捕。凌晨3点多,民警发现常某驾驶的车辆,抓捕行动迅速展开。被抓时,常某开车把油门踩到底,忘了挂挡,被当场抓获。
据警方调查,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常某流窜到了被害人居住的小区,挨个拉拽停放在楼下的车门实施盗窃,碰巧失主郭先生忘记锁车,才导致40万元现金被盗。幸好,郭先生在家里安装一个正对着自家车位的摄像头,完整记录下了嫌疑人实施盗窃的全过程。
 
 
【案情回顾:童车逃亡,法网难逃】
 
● 盗窃手段:犯罪嫌疑人常某(1990年出生,有多次盗窃前科)流窜至某小区,通过逐一拉拽车门的方式,发现被害人郭先生未锁车辆,盗走车内40万元现金。
● 逃亡细节:常某作案后骑儿童自行车逃离现场,警方通过监控锁定其踪迹,并凭借自行车指纹、车辆信息等锁定其身份。常某驾车逃窜时因操作失误(踩油门未挂挡)被警方当场抓获。
● 关键证据:郭先生安装的家用摄像头完整记录作案过程,为案件侦破提供铁证。
 
 
【本案涉嫌何种犯罪?】
 
犯罪嫌疑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按照各地经济情况确定。在辽宁省,盗窃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有哪些从重或从轻情节?】
 
从重情节:
1.数额特别巨大:涉案金额高达40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量刑的核心因素。
2.有多次盗窃前科:新闻报道提及常某有多次盗窃前科,这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重处罚。
从轻情节(可能存在):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最终量刑的因素。然而,鉴于本案数额特别巨大,即便存在部分从轻情节,也难以改变其罪责严重的本质。
 
 
【遭遇盗窃,如何应对?】
 
1. 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破坏现场痕迹(如指纹、监控录像)。
2. 固定证据:若自行安装监控,妥善保存录像;若发现财物被盗,记录被盗物品清单、价值凭证等。
3. 法律维权:及时咨询律师,了解案件进展及自身权益,必要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索损失。
 
“拉车门”看似技术含量低,但依据我国刑法,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盗窃财物的数额和行为性质,而非盗窃手段是否“高明”。伸手必被捉,莫以恶小而为之。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