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世界的“打赏”与“追捧”,绝不能成为跨越法律边界的通行证。
网络虚拟关系不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色,法律始终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防线。提高安全意识,了解法律知识,才能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有效保护自己免受侵害。
【#女主播赴约打榜大哥遭性侵#】#打榜大哥借挡酒骗女主播赴约并性侵#
27岁被告人杜某四年前因犯强奸罪入狱服刑,出狱后,他又盯上了户外女主播群体。2024年11月,杜某看到20出头的石某在长沙某繁华商圈进行户外直播,遂前往现场观看,并向青春可人的石某刷了各种礼物。在现场,杜某利用一名携带宠物狗的观众,借“逗狗”获得石某的关注,并逐步降低其防备心理,与之添加好友,并连续几天聊宠物。几天后的深夜,杜某谎称“与朋友在酒店房间内继续饮酒”,邀请石某赴宴、帮忙“挡酒”,石某到达现场,却只见杜某一人,随后杜某采取扼颈等暴力手段,逼迫石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为防止石某报警,杜某扣留其身份证、销毁其贴身衣物,石某绞尽脑汁才逃脱杜某的掌控并报警。
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强奸罪,获刑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刑庭副庭长兰毅提醒,无论是拥有千万粉丝的大主播,还是刚刚起步的新人,请牢记:你的安全,比任何流量和打赏都重要。
【法律解析:从“打赏”到“性侵”的罪与罚】
1. “打赏”不等于“权利”,更不是“接近许可”
● 网络打赏是观众对主播内容的认可与支持,属于赠与行为,不产生任何人身或情感上的权利义务。
● 杜某将“高额打赏”视为建立私人关系的“资本”,实则是对网络社交的严重误读,更是对女性主体性的漠视。
● 法律底线:无论打赏金额多高,均不得成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性自主权的借口。
2. “私联+赴约”:高风险行为的法律警示
● 主播与粉丝建立私人联系(如加微信、线下见面)属于个人选择,但必须建立在充分知情、自愿、安全的基础上。
● 杜某利用“宠物”“挡酒”等话术降低受害者防备,属于典型的心理操控与欺骗性诱导,法院在量刑时已将其作为从重情节考量。
3. 暴力手段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件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中,杜某采取“扼颈”等暴力手段,严重侵犯石某的性自主权,符合“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要件。
● 扣留身份证、销毁衣物等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与毁灭证据,虽未单独起诉,但可作为量刑从重情节。
4. 前科劣迹影响量刑:累犯从重处罚
● 杜某四年前曾因强奸罪服刑,属于有性犯罪前科,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量,体现“累犯从重”的刑事政策。
【网络时代下的特殊风险提示】
本案反映出网络时代下的新型犯罪模式,值得所有人警惕:
1.虚拟关系误导性:网络上的“打赏大哥”“忠实粉丝”等虚拟身份可能掩盖真实面目,线下见面时存在安全隐患;
2.信任建立快速化:网络互动可能加速信任建立过程,使人容易放松对陌生人的警惕;
3.行踪暴露风险:户外主播的实时定位和行踪更容易被掌握,增加了被跟踪、骚扰的风险。
【直播生态中的法律与安全责任】
✅ 对主播的提醒:安全高于流量
● 不轻信“榜一大哥”的“善意”;
● 避免单独与粉丝线下见面,尤其在密闭空间(如酒店、私宅);
● 遇到异常行为及时报警,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 对平台的责任追问
● 平台是否尽到风险提示义务?是否对高频打赏用户进行行为监测?
● 是否建立主播安全保护机制?如紧急求助按钮、地理位置共享、异常行为预警等。
●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平台应对主播与用户互动行为进行合规管理。
✅ 对公众的普法教育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情感诱导+暴力控制不会因“打赏”而合法化;
● 所有性行为必须建立在真实、自由、持续的同意基础上;
● “她收了礼物”不是犯罪借口,“她去了酒店”也不等于“自愿”。

【你的安全,比任何打赏都重要】
正如法院刑庭副庭长兰毅所言:“无论是千万粉丝的大主播,还是刚刚起步的新人,请牢记:你的安全,比任何流量和打赏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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