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承担必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男子嫖娼前猝死家属索赔卖淫女131万# 法院一审驳回】#男子嫖娼前猝死家属索赔卖淫女被驳回#
2025年5月21日下午,谢某主动联系罗某要求发生性行为,两人见面后,谢某冲凉后准备与罗某发生性关系时,突然身体抽搐,罗某见状后,没有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是立即到客厅用手机打110报警。约过10分钟,医生及警察都到现场。120来到后对谢某进行抢救,之后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安机关认定谢某死因为“猝死”。警方同时对罗某的卖淫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之后,谢某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原告,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误工费等共计约131万元。连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死因为“猝死”,属自身疾病导致,无证据显示罗某有任何加害行为;罗某在事发后立即报警,110迅速转接120,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原告方未能证明罗某的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9月18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对男子谢某“嫖娼猝死案”一审判决,驳回了谢某妻子和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逻辑:四个法律要点,厘清责任边界】
本案的裁判体现了我国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法院的判决逻辑清晰、法理充分,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非外力侵害
公安机关已明确认定谢某乙死因为“猝死”,属于自身健康问题引发的自然死亡。医学上,“猝死”多由心源性疾病(如心肌梗死、心律失常等)导致,与外部暴力或直接伤害无直接关联。在无证据证明罗某存在殴打、刺激、用药等加害行为的情况下,死亡结果与罗某行为之间缺乏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2. 罗某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谢某乙系主动联系、自愿赴约,罗某并未强迫、诱导或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导致其身体受损。即便卖淫行为本身违法,但该违法性并不等同于对“猝死”结果的过错责任。
3. 罗某已尽合理救助义务,体现“善意施救”精神
在谢某乙突发异常后,罗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并由接警平台转接120急救。整个过程反应迅速、处置得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罗某身份特殊,但其在危急时刻选择报警求助,已尽到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合理注意义务与救助义务,不应因身份而被苛以更重责任。
4. 违法行为不应获得法律保护,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容挑战
谢某乙参与非法性交易,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若在此类违法行为中发生意外,家属仍可向对方索赔,将形成“违法有理、犯罪有利”的错误导向,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法律价值导向。
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对“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的坚定捍卫。
【责任认定须回归事实与法理,而非情感同情】
本案之所以引发争议,源于公众对“死者为大”“家属可怜”的情感共鸣。但法律的温度,不在于无原则的“同情”,而在于有底线的“公正”。
融创律所提醒您:
● 民事赔偿≠人道补偿:法律只对“有过错的行为”追责,不对“不幸的结果”买单。
● 违法活动无“安全保障”可言:在非法交易、赌博、吸毒等违法场景中,参与者本就处于高风险环境,法律不保障其“安全地违法”。
● 救助行为应被鼓励,而非惩罚:即便救助者自身存在轻微违法,只要其在危急时刻选择施救,就应被法律宽容对待。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压舱石”】
近年来,多地法院在处理类似“公共场所猝死”“自助行为引发纠纷”等案件中,均呈现出尊重事实、厘清因果、拒绝“和稀泥式裁判” 的趋势:
● 武汉老人练广场舞猝死,家属起诉组织者,法院驳回诉求;
● 南通老人偷鸡蛋被拦后猝死,家属索赔38万,法院认定超市无责;
● 无锡老人乘网约车途中猝死,家属起诉司机,法院认定司机已尽救助义务,不担责。
这些判决共同传递出一个信号:司法不“和稀泥”,责任认定必须回归法律本身,而非情绪或舆论压力。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