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善款非遗产,爱心用途须特定
德庆县法院的这则判决,清晰地将“众筹善款”与“个人遗产”进行了区分,维护了社会爱心捐赠的严肃性和特定目的性。它警示我们,源于社会爱心的馈赠,不能被简单地视为家庭私有财产。这一判决对于规范网络互助行为、倡导诚信公益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

【#男子病逝父母要求继承众筹款被驳回#】#公婆起诉儿媳要求平分儿子众筹款#
近日,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受助人通过“某某筹”平台筹得众筹款用于治疗疾病,但后来不幸去世,其父母认为余下未使用的众筹款属于遗产,应进行继承。
2021年,梁某因病通过“某某筹”平台发起筹款用于治疗,之后不幸去世,剩余4万余元众筹款未使用,由梁某妻子保管。梁某父母认为,未使用的众筹款应作为梁某的遗产,其父母可以依法继承。梁某妻子则认为,未使用的众筹款不属于梁某的遗产,梁某父母无权要求分割。为此,梁某父母将梁某妻子、梁某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平等分割继承该笔未使用的众筹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筹”平台筹集捐赠给受助人的众筹款应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将众筹款转化为其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父母主张平等分割继承梁某未使用的众筹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焦点:众筹款是“个人财产”还是“专款专用”?】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通过网络众筹平台募集的善款,在受助人去世后,是否属于其遗产,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 法院观点:不属于遗产,不可继承
德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1. “众筹款”属于特殊网络慈善众筹平台,其本质是连接不特定多数捐赠人与特定求助人的公益救助渠道;
2. 捐赠人基于对受助人特定困境的同情而捐款,其捐赠目的明确指向“用于治疗”;
3. 若将未使用的善款转化为受助人名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不仅违背捐赠人意愿,更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慈善法》精神,此类款项应参照《慈善法》第五十七条处理——用于公益目的,不得私有化。
因此,未使用的众筹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法院裁判逻辑:为何不属于遗产?】
德庆县法院的判决理由虽简洁,但切中要害:“‘某某筹’平台筹集捐赠给受助人的众筹款应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将众筹款转化为其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这背后蕴含了两层重要的法律原则:
1.赠与合同的特定目的性
公众通过众筹平台向梁某捐款,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附有特定目的的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目的是明确且唯一的:用于支付梁某的医疗费用。当赠与的核心目的(治疗疾病)因受助人死亡而无法实现时,该笔款项就失去了其特定的使用基础。将其视为普通遗产,违背了赠与人(广大捐款网友)的初衷和赠与合同的本来目的。
2.财产来源与性质的非个人性
遗产强调是自然人“个人合法”积累的财产。众筹款并非受助人生前通过劳动、投资等个人行为积累的财富,而是源于社会公众的慈善爱心,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属性。其性质是针对特定困境的“专款专用”,而非可自由支配的个人收入。因此,它不具备构成“个人遗产”的根本属性。
【若治疗后有结余,该归谁?】
本案虽为“病逝”情形,但现实中也存在“治愈后仍有结余”的情况。此时款项如何处理?
我们建议:
1. 优先返还平台或捐赠人:若可追溯,应主动退还;
2. 用于同类医疗救助:如捐赠至其他患者,体现善的循环;
3. 家庭协商处理:在不违背捐赠目的前提下,可由家庭成员协商用于患者康复、家庭医疗负担等合理用途;
4. 避免私吞或挪用:否则可能面临道德谴责,甚至被捐赠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法律守护善意,也划定边界】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更是对社会善意的尊重与保护。
法院没有让“亲情”凌驾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上,而是坚定地指出:爱心不是遗产,善款不可私有。
在法治社会,每一份善意都值得被珍惜,也必须被规范。
融创律所愿以专业之力,守护每一份真诚的救助,也捍卫每一份公平的裁判。
分享到:


